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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条“硬核”措施!平潭支持涉旅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
2020-02-26 23:57:0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哲昊  

东南网2月26日讯(福建日报APP-新福建记者 林霞)25日,平潭出台《支持涉旅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八条措施》(下简称“《八条措施》”),提出缓缴相关运营费用、暂退旅行社质保金、提高组织游客来岚旅游补助标准、缩短奖励兑现周期、给予重点景区扶持、扶持旅行社分社业务发展、支持开展旅游业务培训、支持岚台特色旅游业态发展等具体措施。

《八条措施》明确经认定的涉旅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水、用气、网络及有线电视费用,自《八条措施》印发之日起可缓缴3个月费用;对全区所有已依法缴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予以暂退旅行社质保金,暂退标准为现有缴纳数额的80%;对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奖励扶持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措施》(2019年5月印发,下简称“《十条措施》”)条件的组织游客来岚旅游的,2020年度的奖补金额按原标准的1.5倍给予兑现,且放宽奖补条件;符合《十条措施》相关条件的在达到相应奖励扶持条件后,可由每年申报兑现一次改为每季度申报兑现一次。

《八条措施》提出对已获评的A级景区,在享受《十条措施》中景区改造提升补助的基础上,按4A级、3A级分别再给予2020年度一次性帮扶补助100万元、50万元;符合《十条措施》条件的并于2019年度已开设的旅行社分社及营业网点,当年度的奖励金额按原标准的1.5倍给予兑现;符合条件的民宿按两个档次,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3万元的奖励,其中经营者为台资企业或台湾居民的,在享受《十条措施》台湾团队经营民宿旅游项目奖励的基础上,按两个档次,再分别给予一次性4万元、6万元的奖励。

《八条措施》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国家、省、实验区不同类政策可同时享受,同类政策(明确规定在上级政策基础追加的除外)按“择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原文如下↓↓↓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涉旅企业共渡难关,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缓缴相关运营费用。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后,涉旅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水、用气、网络及有线电视费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可缓缴3个月费用,缓缴期不超过2020年6月30日,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并免收滞纳金。6月30日后仍未缴清相关费用的,按各行业相关规定执行。电费缴纳方面,涉旅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在2020年1月至2月期间产生欠费的,在2月29日前完成交费,免收电费违约金。用电业务办理方面,在疫情防控期间,放宽减容(暂停)期限,自2020年2月7日起,申请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限制,按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且实行“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先办理、后补材料”;对临时隔离点的办电需求,开辟绿色通道,实施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

二、暂退旅行社质保金。对全区所有已依法缴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予以暂退旅行社质保金,暂退标准为现有缴纳数额的80%。接收暂退保证金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缴还。

三、提高组织游客来岚旅游补助标准。对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奖励扶持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措施》(岚综管综[2019]84号)第18条规定组织游客来岚旅游的,2020年度的奖补金额按原标准的1.5 倍给予兑现。同时放宽奖补条件,即:当年度游客总量限定条件下调至1000人及以上。

四、缩短奖励兑现周期。涉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奖励扶持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第18条组织游客来岚旅游、第22条鼓励导游在岚执业、第26条鼓励组织区外游客经平潭口岸入境旅游及第29条岚台航线因故停航补助,在达到相应奖励扶持条件后,可由每年申报兑现一次改为每季度申报兑现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申报前一季度)。

五、给予重点景区扶持。对已获评的A级景区,在享受《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奖励扶持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第8条景区改造提升补助的基础上,按4A级、3A级分别再给予2020年度一次性帮扶补助100万元、50万元,专项用于景区提升改造。

六、扶持旅行社分社业务发展。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奖励扶持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第17条并于2019年度已开设的旅行社分社及营业网点,当年度的奖励金额按原标准的1.5 倍给予兑现。

七、支持开展旅游业务培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区旅游文体局负责,依托区旅游行业协会开展线上提升培训活动,构建旅游行业网上培训平台,提升旅游从业人员水平。

八、支持岚台特色旅游业态发展。

1.支持民宿产业发展。对2020年前已通过备案的民宿及2020年度新通过备案的民宿,按单个民宿建筑面积100㎡(含)~400㎡和400㎡(不含)~800㎡(含)两个档次,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3万元的奖励。其中,经营者为台资企业或台湾居民的,在享受《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奖励扶持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第27条台湾团队经营民宿旅游项目奖励的基础上,按单个民宿建筑面积100㎡(含)~400㎡和400㎡(不含)~800㎡(含)两个档次,再分别给予一次性4万元、6万元的奖励。

2.鼓励开展两岸交流营销推广活动。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奖励扶持旅游业发展的十条措施》第13条的旅游节庆、旅游推介、赛事活动,具有两岸交流元素的,2020年度的补助金额按原标准的1.5 倍给予兑现。活动需提前向区旅游文体局备案。

本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国家、省、实验区不同类政策可同时享受,同类政策(明确规定在上级政策基础追加的除外)按“择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政策措施涉及的各类奖补资金由区财政专项安排。本政策措施所指涉旅企业为在平潭注册的旅行社、A级景区运营方、床位数在100床及以上的宾馆酒店(星级酒店由区旅游文体局负责认定,其他宾馆酒店由区经发局负责认定)及经备案的旅游民宿、旅游营销演艺等4类企业。本政策措施由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会同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办公室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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