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平潭频道 > 社会民生 > 正文
8月1日起,平潭公租房实行常态化申请受理!
2023-07-31 11:25:52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编辑:季亚军  

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租赁住房常态化申请受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区公租房常态化申请受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动时间

自2023年8月1日起,我区公租房实行常态化申请受理。

二、申请方式

(一)线下申请渠道。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可在工作日前往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片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线上申请渠道。申请家庭可通过手机下载安装“公租房”APP,经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信息实名注册账号后提出申请。(后续将陆续开通“闽政通”及“平潭通”线上申请渠道)

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申请渠道,切勿在线上和线下同时提出申请。

三、保障房源及户型配置标准

(一)房源供应。本区筹集建设的公租房,含岚城安置小区、竹园安置小区、流水安置小区、金井安置小区、澳前安置小区和中原安置小区公租房。

注:截至2023年7月份我区各公租房小区房源空置及轮候情况如下:

1.岚城安置小区公租房(剩余房源:一房型2套,轮候户数184户;二房型29套,轮候户数195户)

2.竹园安置小区公租房(剩余房源:二房型8套,轮候户数204户)

3.金井安置小区公租房(剩余房源:一房型7套,轮候户数34户;二房型63套,轮候户数1户)

4.流水安置小区公租房(剩余房源:一房型10套,轮候户数55户;二房型25套,轮候户数47户)

5.澳前安置小区公租房(剩余房源:一房型1套,轮候户数80户;二房型21套,轮候户数81户)

6.中原安置小区公租房(剩余房源:二房型26套,轮候户数31户)

(二)户型配租标准。申请成员为夫妻2人或单身的,配置一房型住房;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配置两房型住房。

四、保障对象和准入标准

(一)保障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区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及低保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准入标准。各年度公租房准入标准按照区公安、统计、民政等部门结合实际提供的相关数据计算确定。现将2023年度保障对象准入标准告知如下:

1.城乡住房保障家庭准入标准。具有本区城乡户籍(不含购房入户),现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属于无房户或无法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本区城乡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和低保的住房困难家庭。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资产按照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32450元/年)的80%以下,确定为25960元/年、家庭总资产456482元以下。

2.新就业无房职工准入标准。应持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院校毕业证,在本区与用工单位(含企业和机关事业等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3年以上,持有人事部门报到证或在本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其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为25960元/年以下、家庭总资产456482元以下,家庭成员在本区无自有私房和未租住公有住房。

3.外来务工人员准入标准。在本区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在本区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3年以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为25960元/年以下、家庭总资产456482元以下,家庭成员在本区无自有私房和未租住公有住房。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准入标准。家庭成员在本地无自有私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申请人属于在本区行政区范围内的国家、福建省、福州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

五、申请注意事项

(一)申请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其中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且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对象需根据实际需求登记意向小区,后期将在意向小区内进行轮候配租安排;选择服从调剂的申请对象,在意向小区无房源情况,可在有房源小区内进行统筹、轮候,选择不服从调剂的申请对象,只能在意向小区轮候。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有全资或合资工商注册公司(含认缴制)、个体户的,其注册资金超过当年的准入标准不得申请公租房。(工商信息需如实填报并提供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份金额证明,申请时未如实申报,经后续查出的,一律按照瞒报行为处理,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四)拥有汽车的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车辆总价(含税)不超过20万,且车辆价格计入其家庭总资产,家庭总资产符合当年准入标准的,即可申请,反之,则不可申请。(车辆信息需如实填报并提供机动车登记证、购买发票或购买合同复印件,申请时未如实申报,经后续查出的,一律按照瞒报行为处理,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五)申请人需对所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任何时候被查出有弄虚作假、瞒报、故意隐瞒的情形,将被取消申请家庭的承租资格,依照相关规定处罚并收回所承租房屋,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并且全体申请家庭成员5年内不能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六)关于申请户享受租赁面积租金优惠政策,一人户在45㎡以内租金按照核定标准收取,超过45㎡的按有关规定收取租金;二人户在55㎡以内租金按照核定标准收取,超过55㎡的按有关规定收取租金;三人户(及以上)在65㎡以内租金按照核定标准收取,超过65㎡的按有关规定收取租金。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1.具有本区城乡户籍,虽在我区无房产,但在福州、厦门、泉州等城市有房产的;

2.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因重大疾病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而转让的除外,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拆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或正享受拆迁安置过渡费的;

4.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六、申请所需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附件1),申请人亦可在手机下载安装“公租房”APP或登录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管委会门户网(https://www.pingtan.gov.cn/),搜索“平潭公租房申请审批表”下载审批表;

(二)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身份证正反面复印或出生证明等)、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调解书、丧偶提供死亡证明或销户证明等)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有固定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离退休费的有关凭证;

(四)非本区城乡户籍家庭提交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区的《居住证》或《暂住证》、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与本区工作单位签订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公务员(参公人员)录用证明;

(六)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1.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低保、低保边缘证明;

2.优抚家庭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3.见义勇为、劳模家庭须提供省部级见义勇为表彰、劳动模范证明;

4.现役军人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证明(如:残疾证复印件、退役军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所属群体的相关证明)。

七、受理及流程

详见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和分配流程图(附件2)。

八、配租原则

根据各申请对象的登记意向,结合我区房源情况对符合公租房保障资格的轮候家庭以租赁的方式开展实物配租。按照选房规则,在同等的条件下,以申请人的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配租。

公租房配租对象顺序依次是本区居民的特困家庭、低保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中符合下列保障家庭类型的,予以优先配租。

(一)城乡特困、低保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为特困或低保对象);

(二)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为低保边缘对象);

(三)现役军人;

(四)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五)获得区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九、配后须知

(一)保障家庭应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规范使用承租的住房,按时交纳租金,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机构开展的监督、审查等工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由公租房产权部门收回公租房:

1.弄虚作假骗取公租房保障的;

2.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3.违规出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已分配的公租房的;

4.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或者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

5.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破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进行赔偿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及其它相关费用或累计2次逾期缴纳租金;

7.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已分配的公租房的;

8.在已分配的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非法牟利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9.拒绝向有关部门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和财产变动情况或者申报不实的;

10.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其他可以依法收房的。 

十、咨询电话

金井片区管理局:0591-23156153;

海坛片区管理局:0591-62881032;

君山片区管理局:0591-88710316;

苏平片区管理局:0591-62536582。

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28日

更多>>平潭要闻
更多>>国际旅游岛
更多>>福建日报看平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