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实验区管理体制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明确实验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条例专设“管理体制”一章对此规范。条例明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为省政府派出机构,行使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以及国务院、省政府赋予的特殊管理权限。 为吸引和留住人才,条例赋予实验区人事管理权,规定:实验区管委会应积极推进行政机构改革,依法自主决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职务任免、调动等,探索建立新型的人事薪酬制度。 在促进平潭开放开发同时,强化平潭生态保护,条例设“生态保护”专章,明确环保目标责任,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调加强水资源、防护林、自然岸线资源和沙滩保护,要求开展海洋生态功能修复,禁止平潭发展污染环境、资源能源消耗大的项目。 对平潭有关优惠政策,条例在投资贸易促进、金融财税创新章节中对外商投资准入清单、通关便捷、商事登记改革、财税优惠、金融创新等政策进行规范,从而将国家赋予的优惠政策措施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保障政策实施的稳定性。 设置人才保障专章 改革创新纳入政府绩效管理 为推动自贸试验区提升人才服务质量,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为人才保障设置专章,在人才方面作了顶层设计,其中包括:建立更加开放便利的境外学历、学位、职业资格、资质技能等级认定机制;建立以用人主体认可、业内认同和业绩薪酬为导向的综合人才评价机制;鼓励和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聘任制等形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建立高层次人才特殊保障制度,建立人才奖励制度,采取措施激励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对有重大贡献的人才给予表彰奖励。 自贸试验区是改革创新的“试验田”,核心在于制度创新。加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的支持力度,有利于推动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为此《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规定,省政府有关部门、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设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的情况,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并明确“完善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同时,《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明确规定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建立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商事登记制度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制度,推进保税展示交易、跨境高端维修业态、跨境电子商务等转型贸易,实行跨境人民币资金池、融资租赁等金融创新以及内销货物选择性征税、离境退税、启运港退税等税收政策的内容,将长期发挥作用的创新制度固定下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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