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两部法规分别对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对台交流合作和对外开放、产业发展定位、有关优惠政策以及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投资贸易便利化、金融管理与服务、闽台交流合作等方面作了规定。
设置免责条款 突出闽台合作 为鼓励改革创新、大胆先行先试,两部法规都表明宽容失败的态度,这在我省法规制定中还是首次。其中,《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对国家工作人员为推进改革创新出现失误,符合相关情形的,作出免责规定。《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明确提出“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机制”。 对台是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福建自贸试验区的特色。《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注重探索两岸合作新模式,法规在多处体现闽台合作元素,其中包括:实验区相关机构的管理人员可以从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和其他境内外居民中选聘;借鉴台湾地区的社区治理机制,鼓励社区内居住的台湾地区居民积极参与本社区事务,在实验区规划建设台湾地区居民小区,允许自主管理;推进与台湾地区在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对接,对台湾地区居民和车辆往来实验区实行更加开放与便利的出入境管理措施,推动台湾地区学历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采认,引进台湾地区和其他境外优质的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科研等。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则对“闽台交流与合作”设置专章,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推进闽台合作机制创新,规定包括推动对台服务贸易自由,促进闽台服务要素便捷流动;推动对台货物贸易自由,建立闽台通关合作机制;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常规商品简化进口检验检疫手续;支持两岸金融机构先行先试,创新合作机制;实施更加灵活便利的两岸居民入出境政策;将台胞证号纳入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体系进行服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