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公告 第8号 当前正值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做好实验区疫情防控工作,切断传播途径,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实验区应对疫情指挥部研究决定,即日起实行“七个一律”的严管严控措施。 一、疫情防控期间,非本省车辆、非本省户籍人员,一律严控进入平潭。人员进出必须测温并出示有效证件,拒不配合卡口、检查点交通检疫的人员,强制实行集中隔离观察。 二、实验区所有村(社区、居民小区)一律实施封闭式管理,倡导居民少出门、不串门、不聚集,外出必须佩戴口罩。除特殊需要外,原则上每户每天指派一名家庭成员采购生活物资,其他人员尽量减少外出。 三、近14天内,从湖北、温州等重点疫区返岚、来岚或与重点疫区人员有接触的,一律必须在来岚1小时内主动向所在社区(村)报告登记,并自觉居家观察2周,每天测量体温,做好记录;凡不主动报告、拒绝测温、擅自外出的,强制实行集中隔离观察。 四、严禁聚集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聚餐、聚会、棋牌等娱乐以及各类民俗活动等),凡组织聚集性活动以及提供聚集性活动场所的人员,一律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参加聚集性活动的人员,全部强制集中隔离观察,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片区、村(居)干部、落实防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辖区内聚集性活动的,按规定严肃问责。 五、疫情防控期间,一律不得收留或出租房屋给湖北、温州等重点疫区来岚人员(已解除医学观察的除外),已收留或出租房屋的企业、房东必须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及社区报备,不主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六、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的人员,必须及时就诊,并第一时间向村(社区)、单位报告。出现上述症状仍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所有公共场所必须要求出入人员、职工佩戴口罩,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且不听劝导的人员,一律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请广大市民朋友积极举报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规定的人员及事件。举报电话:12345、86177878。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福建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日止。 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