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实验区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两岸生态环境管理领域标准共通六条措施》(以下简称《共通六条》),在全省率先开展两岸生态环境管理领域行业标准共通先行先试工作。 此次出台的《共通六条》主要从环境管理领域进行两岸生态环境领域差异化的比对,分为两部分内容,包括促进对台试点项目的实施以及引进台湾环境管理模式。 “这个措施在全省范围内是首例,平潭先行先试,我们致力于解决对台合作试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突出‘共通’合作,促进项目的开展。每一条均结合实验区的实际、特色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可实施性。接下来,我们将引进台湾专家参与规划行业以及项目环评认证,力争实现两岸行业标准共通。”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处负责人魏文何说。 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业标准的共通是两岸经贸、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基础和长期合作交流的重要保障,对于促进两岸交流互通,共通解决两岸经济合作发展所面临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业标准对比项目的开展及具体共通措施建议的编制,将为后续两岸行业标准共通提供基础资料和工作指导。 《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两岸生态环境管理领域标准共通六条措施》 第一条 建立两岸生态环境专家库。建立两岸生态环境专家库,加强两岸环保领域专家的交流合作,作为涉台生态环境类项目开展的技术支撑力量。开展涉台生态环境类项目技术审查时,技术审查小组专家从两岸生态环境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条 引进台湾生态环境领域人才。开展对台职业资格采信,建立台湾生态环保领域人才信息库,促进涉台生态环境业务的对接与交流。 第三条 加强对台企台胞在平潭从事生态环境业务的培训与指导。不定期举办两岸生态环境业务、行业标准交流培训活动,邀请两岸相关领域的专家、团队,对台企台胞开展行业标准、技术方法、业务流程、专业术语表述等方面的培训。 第四条 推动两岸环境检测标准共通。台湾具有环境检测资质的机构在实验区开展检测业务的,原则上优先采用大陆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也可采用同等或严于大陆环境检测标准的台湾地区相应的检测方法、技术规范。 第五条 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助环境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实验区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已在实验区按照《台湾企业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从事生态环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台湾企业可参与。 第六条 引进台湾环境教育模式。推动环境宣传与教育工作的对台合作,可聘请台湾环境教育专业人才和专家指导实验区的环境教育工作,引进台湾环境宣教机构、团队,结合实验区特色,进行环境宣教的课程设计,并实时进行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