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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平潭发布新一批政策举措!

2018-09-29 08:28:41  来源:平潭时报  责任编辑:季亚军   我来说两句

昨日,在2018年中国平潭·企业家科学家金融家创新论坛的现场,平潭发布5个更为精准的政策措施,包括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关于支持航运物流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培育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等。本文是部分产业优惠政策摘编,具体表述以正式印发文件为准。

关于进一步完善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节选)

在平潭综合实验区注册设立,并依法在平潭纳税、纳统的总部机构及分支机构,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在平潭具有实际办公场所或工位,配备1名以上常驻工作人员,可申请认定为注册型总部企业。

注册型总部企业享受企业用地支持。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2亿元以上的总部企业自行建造办公大楼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照现行招拍挂政策执行,给予所缴纳土地出让总价款的10%予以奖励。企业自建办公大楼自用率需达到60%以上且承诺十年内不改变用途。

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属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保险等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500万元以上),在平潭设立具有运营中心(含结算、财务业务等)、研发中心等一项以上总部职能或在平潭设立区域中心,且具有实际办公场所,常驻办公人员在10人(在平潭缴纳社保)及以上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实体型总部企业。

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不低于500万元,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独立运营网络交易平台,有公开信息显示平台,商户数量不低于100家,且通过平台运营取得的营业收入占企业营业总收入的50%以上(或撮合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有实际办公场所,常驻办公人员在10人(在平潭缴纳社保)及以上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平台型总部企业。

属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中央直管企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以及台湾“100大”企业、上市公司的企业“在岚全资子公司或直接控股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注册型总部企业;具有实际办公场所,常驻办公人员在10人(在平潭缴纳社保)及以上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实体型总部企业。

注册型总部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经营贡献奖励。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70%-90%予以奖励。其中,股权投资类总部企业享受五年地方级分成部分的90%奖励,新注册股权投资类总部企业应取得基金业协会备案或取得区金融办备案。

(二)个税奖励。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万元及以上的总部企业股东、高管及员工,以个人缴纳税收完税凭证为准,五年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90%予以奖励。

(三)上市奖励。总部企业通过主板、“新三板”等上市、挂牌实现直接融资的,给予上市、挂牌补助。在“新三板”挂牌,给予企业150万元奖励,“新三板”分层后在最高板块挂牌的,再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总计奖励200万元。实现境内成功上市的,给予企业1000万元奖励;对实现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600万元奖励。对已在平潭享受“新三板”奖励的企业成功转板,转板后按照境内外上市奖励给予差额补助。

(四)对总部企业在平潭新设、改制的多个子公司及关联企业,可以将多个子公司及关联企业合并计算在平潭缴纳的税收总额。合并后的税收总额达到总部经济认定标准的,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均可享受总部企业相关政策。

(五)由区属国企为总部企业健全公共服务配套如商务、财务、法律、路演、会议等。

实体型总部企业除可享受注册型总部企业的所列优惠政策外,另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个税奖励。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万元及以上的总部企业常驻股东、高管及员工,以个人缴纳税收完税凭证为准,五年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100%予以奖励。

(二)常驻人员生活补助。根据企业在总部园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台湾创业园,下同)内常驻人员(本科以上学历、办公时间200天以上、在平潭缴纳社保)办公人数,按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予以补助,补助时限为5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办公用房支持。总部企业经管委会批准,可按成本价购买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园区内由平潭统一承建的写字楼、标准厂房;租用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园区内的写字楼层作为办公场所的,按常驻办公人均10平米范围内予以五年内免租金。在享受奖励、优惠期间,不得改变场所用途、转让或转租,确需改变场所用途、转让或转租的,应提请区管委会同意后进行。

(四)户籍和教育支持。对总部企业人员意愿将户口迁入平潭的予以支持;户籍在外地的常驻员工,子女需在平潭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可统筹安排到相应学校。企业高管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可自主择校。

(五)人才支持。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加强中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闽岚综实管综〔2014〕59号)文件规定的总部企业人才,可按规定认定为实验区中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相应待遇。

(六)引导投资产业实体项目补助。总部企业投资区内产业实体项目,投资总额达1亿元以上的,给予投资总额的2‰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关于支持航运物流发展的若干措施(节选)

支持平潭港区航线培育。平潭港区运营的国际(含港澳台)集装箱班轮航线、货运滚装航线,按照船舶载重吨给予航运企业(航线实际经营人或承租人,以下同)奖补。5000载重吨以下,每航次(靠离泊码头一次,以下同)奖补1万元;5000(含)-10000载重吨,每航次奖补1.5万元;10000(含)-30000载重吨,每航次奖补3万元;30000(含)-50000载重吨,每航次奖补6万元;50000(含)载重吨以上,每航次奖补10万元;平潭港区运营的对台小额贸易航线,给予航运企业每航次奖补1万元。

支持平潭港区做大做强集装箱运量规模。对通过平潭港区(不含“海峡号”、“丽娜轮”)进出口外贸集装箱,按照每个标准箱给予奖补500元;免征进出平潭港区集装箱货物港务费。

跨境电子商务及国际快件产业奖补办法(节选)本办法扶持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扶持企业注册登记地、纳税和统计须归属平潭综合实验区,快件运营人企业得以分公司方式落地操作业务享受扶持。

(二)扶持对象类型

1.跨境电商企业。包括从事跨境电商运营、开展跨境电商活动的传统外贸企业等。

2.跨境电商配套及综合服务企业。包括提供关、检、汇、税代理服务及仓储、物流、金融等综合服务的配套企业以及为各类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代理收发货的综合服务企业等。

3.跨境电商公共服务机构和组织。包括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园区(含孵化器)、公共监管中心等运营主体,电商或相关行业协会、高校科研机构、社团组织以及跨境电商培训机构等。

4.从事国际快件运营的相关企业。包括从事国际快件揽货物流企业、具有国际快件运营人企业资质及国际快件监管场所经营企业。

对经台湾-平潭的跨境电商直购业务,且免收仓储操作费用(含货物装卸、贴单等)的跨境电商监管中心运营企业,补贴仓储操作处理费1元/票。

对跨境电商企业按以下条款补贴相关物流费用:

(一)对跨境电商保税备货业务,补贴经营跨境电商企业2.5元/票的出区物流费用。对岚台直航的跨境电商直购业务,补贴跨境电商企业4元/票的物流费用;对由机场转关到两岸快件中心的跨境电商直购业务,补贴跨境电商企业2.5元/票的物流费用。

(二)对跨境电商企业保税进口货物从平潭口岸、省内外其他口岸到平潭跨境公共监管中心报关的,分别给予500元/柜、1000元/柜物流补助。

(三)跨境电商企业经省内外其他口岸(不含平潭内)到平潭跨境公共监管中心以直购进出口申报验放的,给予1000元/柜物流补助。

对跨境电商企业在平潭口岸首次进口备案商品的,按实际发生检验检测费用的7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累计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对跨境电商保税展示交易中心运营企业予以奖补:对用于开展进口商品直销、跨境电商和保税展示业务,单个项目面积达1500平方米以上,且开业后年度销售额达500万以上的平台项目,对其展示或交易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开办补助;第二年起保持销售额年10%增量,给予运营补助:第一年给予每月40元/㎡的补助;第二年给予每个月32元/㎡的补助。

以上所称跨境电商保税展示交易是指跨境电商进口企业向海关申请和备案后,跨境商品在保税状态下出仓展示,展示期间向境内消费者成功销售的货物将向海关集中办理征税手续,未成功销售的货物可退回保税仓不征税。

以上所称单个项目面积是指连续区域的面积,其中:同一楼层的必须是连续区域,不同楼层的必须是上下连续楼层,且区域之间形成整体布局。展示或交易面积是指经营完税进口商品的商场或开展跨境电商保税展示业务的商品陈列展示场所,可包含少量服务于消费者的收银台、试衣间等附属场所,但不包括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区域。

关于培育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节选)

鼓励金融机构对集成电路企业给予信贷倾斜。集成电路企业银行贷款利息已经发生的,按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100%的补助。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集成电路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对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2%给予奖补。

年度缴纳税收总额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区内集成电路企业,在五年内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鼓励企业(含高校、科研机构)建设集成电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对经平潭评估认定的独立法人性质研发机构和非独立法人性质研发组织,根据其注册资本、研发投入、运行绩效等情况分别一次性最高给予100万元、6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经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初创期每年度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12.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元的补助。台资集成电路企业在平潭设立研发平台,符合我省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规定条件的,按重大研发机构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最高补助2000万元,非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最高补助1000万元。

对入驻平潭的集成电路企业和科研机构首次采购EDA(自动化设计)工具或IP(知识产权模块),按其实际购买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补助300万元,工具升级不重复补助。

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应用技术研究,对其研发新芯片产品初次试流片,按多项目晶圆试流片加工费80%、芯片工程片加工费(含光刻版费)30%的额度进行补助,每个单位每年补助总额最高300万元,补助最长三年。

对新建集成电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其设备购置金额(以完税发票为依据)的5%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入驻平潭的集成电路企业,经认定为区级的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平台,根据其服务能力和水平相应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经认定为区级科技型企业,且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经备案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视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总额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和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等情况,给予12万元-120万元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区级财政按省级补助(奖励)额度给予100%资金配套支持;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节选)

为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平潭招商引资工作,对为平潭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团体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人)进行奖励,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引荐人”,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向平潭提供真实的重大项目投资意向,协助平潭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企业)引进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将具有投资意向的区外投资商引荐到平潭实现项目(企业)落户,切实履行了中介人职责并经《“首接首招”招商确认单》确认的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等(不含平潭在编的行政事业干部)。

二、奖励标准

引荐人帮助平潭新引入的企业,需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要求。重大产业项目在区内完成注册登记并缴纳税收的,引荐人可按照下列标准获得奖励。

(一)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奖励。对引进单个项目固定资产累计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下同)在3000万元以上(含)的引荐人,按照单个项目固定资产累计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

(二)外资、港澳台资招商奖励。重大产业项目中,属外资、港澳台资项目的,在符合前述奖励标准的条件下,对引荐人按照单个项目固定资产累计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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