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小岚”税务热点问题解答是平潭税务部门于第34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期间,精心策划并持续推出的一个栏目,致力于通过简洁明了的问答形式深入浅出地解析各项税费政策以及具体办税操作流程。 这一期税小岚同学根据纳税人缴费人的反馈,收集整理了一篇个人所得税热点问答,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1.我是会计人员,每年都需要进行继续教育,是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需要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内的,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会计人员每年进行的继续教育,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内,因此,不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2.这个月预约办理了综合所得税汇算,今年工资比去年多了将近一半,为什么综合所得汇算反而没有去年退的税多? 答: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已预缴税额。 因此,您需要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确认应补(退)税额。年度汇算退(补)税情况不仅跟收入有关,还跟各项扣除项目、预缴税额等都是息息相关的,具体需要根据您全年的申报的各项数据综合进行判断。 3.我们兄妹四个,我是老大,另外三个都是妹妹已经出嫁,实际是由我一个人负责赡养我的老父亲,请问我是否可以按照每月3000元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的规定,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4.我公司今年招了一个台湾员工,目前签的合同是两个月,要怎么计算代扣个税?如果后面续签合同,他在大陆的天数超过183天的话,要改成按居民给他代扣吗?前期已经按照非居民申报的,是否要更正申报?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 预计为非居民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月代扣代缴税款,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 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5.我在企业上班,还开了家个体户的店,我现在有住房贷款和子女教育两个专项附加扣除,可以一个放在工资里扣,一个放在个体户经营所得中扣除吗?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十条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发生的不同的扣除类别可以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分别扣除,比如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分别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分别扣除。但上述扣除类别的内部项目,比如专项附加扣除的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不可再拆分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中分别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