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出台十条措施,加快发展远洋渔业
2018-12-28 16:31:18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哲昊 我来说两句 |
东南网12月28日讯(福建日报APP-新福建记者 林霞 张哲昊)日前,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远洋渔业十条措施》,推动构建远洋捕捞、境外养殖、冷链物流、精深加工、销售服务等全产业链发展新模式,形成具有竞争力、具有平潭特色的远洋渔业新格局。 支持远洋渔业企业加快装备更新。凡总部设在平潭或在平潭注册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远洋渔业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每艘予以国家补助的50%奖励。由外地市转入实验区的远洋渔业公司随迁渔船(船龄12年以下)在取得中国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及船舶检验证书后,按国家补助的50%给予补助,如:500总吨以上渔船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此外,对实验区远洋渔业企业经农业农村部批准购买省外或国外船龄12年以下的远洋渔船予以奖励,如:单船1000总吨以上金枪鱼围网船每艘奖励400万元。 支持远洋渔业探捕及开辟新渔场。对实施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资源与探捕项目的实验区远洋渔业企业,予以奖励150万元。对实验区远洋渔业企业全省首家入渔的过洋性项目,予以每艘船奖励50万元,单个新入渔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350万元。对受入渔国渔业政策调整无法继续留在原入渔国生产,经农业农村部批准转场到公海或其他国家(地区)生产的实验区远洋渔船,给予所在企业每艘船补助20万元。 支持建设境内外远洋渔业综合基地。对实验区远洋渔业企业新建境外远洋渔业综合基地,予以国家补助金额的10%奖励。对总部设在平潭的境外水产养殖基地,建成后按投资金额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最高达500万元。对落户实验区的国家远洋渔业基地,接照国家补助金额1:1予以奖励。 支持引进或并购外地企业。对实验区引进的具有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资格、且拥有远洋渔船累计总吨达到5000吨的企业,予以奖励500万。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引进远洋渔船累计总吨达到5000吨,予以奖励300万元。 支持远洋渔业捕捞水产品运回。对实验区远洋渔业企业运回平潭口岸的远洋自捕超低温金枪鱼每吨奖励800元,低温金枪鱼、南极磷虾捕捞加工船初加工产品每吨奖励500元,其他远洋自捕水产品每吨奖励300元。 支持远洋渔业产品精深加工。对实验区远洋渔业企业在平潭利用自捕水产品精深加工按照年产值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支持建设超低温冷库。对实验区远洋渔业企业新建-60°C以下超低温水产品冷库按照库容大小予以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支持远洋渔业企业参展。对实验区从事远洋渔业或境外水产养殖的企业由平潭统一组织参加的国内外渔业展会,展位费、参展产品运输费按80%予以奖励。 支持远洋渔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实验区获得省级认定的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远洋渔业企业,予以奖励10万元。对安装使用卫星通讯终端设备的平潭大洋性捕捞渔船,给予所在企业每船每年4万元奖励。对实验区运洋渔业企业委托省级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船员安全培训,予以培训费50%奖励。 支持获得稀缺渔业牌照。对通过兼并重组或直接收购方式获得稀缺渔业牌照的远洋渔业企业,分情况予以补助,最高每艘补助300万元。 据了解,上述扶持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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