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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公积金政策再升级
2026-10-10 10:12:47 林海艳 来源:平潭时报  责任编辑:季亚军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更好适配缴存职工多样化的住房消费需求,扩大住房公积金保障覆盖面,提升使用便利性,近日,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新增两类住房消费提取场景、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偿债收入比例、规范提取业务管理三项举措,进一步加大住房消费支持力度,助力实验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指出,支持住房物业管理费提取。缴存人及配偶在实验区内拥有自住住房(不含自建房、商业用房)的,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该套住房的物业管理费,每人每年提取额度不超过3000元;缴存人及其配偶名下有多套符合条件自住住房的,仅可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自建房、商业用房以及异地住房不纳入物业管理费提取范围。提取周期按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每个自然年度仅可办理一次提取,提取额度仅限当年度有效,当年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的额度,不累计结转至下一自然年度。

《通知》明确,支持购房缴纳契税提取。缴存人及配偶购买自住住房,自取得房屋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3年内,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契税总额,为职工购房环节的刚性支出提供直接资金支持。

《通知》还调整了贷款偿债收入比例。将借款申请人家庭月全部负债支出占家庭月收入的比例由原控制在50%(含)以内,调整为控制在60%(含)以内。该调整直接提升了缴存职工家庭的月还款承受能力,此前部分因负债占比略超原标准、无法获得公积金低息贷款的家庭,新政实施后可顺利满足贷款准入条件,有效扩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覆盖范围,进一步释放住房消费支持效能。

此外,缴存人名下存在逾期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除外)。

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科负责人林辉明表示,此次调整是实验区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具体落地举措,后续中心将同步配套优化办事指南、简化办理流程、推动服务下沉,确保各项新政平稳落地,切实提升缴存职工的获得感与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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