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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7条惠台新政实施细则出台!(内附通知文件)
2019-09-20 09:41:42 林霞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季亚军  

东南网9月20日讯(福建日报APP-新福建记者 林霞)平潭不久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台胞来岚就业创业的办法(暂行)》,含金量高、支持力度大、覆盖面广,牵动在岚台胞的心。不少台胞反映,政策对原有的惠台政策进行补充完善,非常贴心。但怎么知道自己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呢?

近日,《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台胞来岚就业创业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下简称《实施细则》)出台,明确上述政策适用于来岚就业创业生活的台胞,以及为台胞来岚就业创业提供融资服务、岗位支持和配套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享受待遇的台湾青年为年龄18-45周岁的台胞,台湾员工为年龄18-65周岁的台胞。

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操作性强,围绕“为台胞在岚创业提供场地、厂房、门面等必要场所支持”“为台湾青年创业提供启动资金扶持”“为台湾青年创业提供融资扶持”等7个方面的奖励政策,明确了具体的申报对象、条件、材料和流程。

以台胞最为关心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租金补贴”为例,《实施细则》明确9月6日起在实验区注册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租金补贴,但需符合相关条件,包括“企业法人代表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为台胞”“小微企业要求台资投资额占比在50%以上、正常经营满1年且连续纳税申报6个月以上、有1名以上台湾员工(含本人)、在岚工作3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个体工商户要求正常经营满1年且连续纳税申报6个月以上、有1名以上台湾员工(含本人)、在岚工作3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实施细则》还明确9月6日起在实验区注册的台湾青年创业企业,若符合“企业法人代表为台湾青年”“企业正常运营满3个月”“企业法人代表在申报之日前半年在大陆的停留时间需在60天以上(含)”“创业项目符合实验区产业发展方向”等条件,可申请启动资金扶持。

对用人单位招聘台胞的补助,《实施细则》明确申报对象为在平潭登记或注册的民营企业、台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行业协会、商会等各类用人单位,且要满足“自2019年9月6日起与台湾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用工满1年”“台湾员工依法缴交社会保险(1年以上)”等条件。

《实施细则》明确,各项奖补的受理窗口均设在实验区台胞台企服务中心。“一口受理”的贴心服务、简化便捷的政策兑现程序,将最大限度地保证政策的兑现,也将吸引更多台胞来岚就业创业。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台胞来岚就业创业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国企:

《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台胞来岚就业创业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已经2019年实验区党工委第34次委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台胞来岚就业创业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台胞来岚就业创业,推进岚台融合发展,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台胞来岚就业创业的办法(暂行)》(岚综管办〔2019〕111号)精神,按照重实效、易理解、可操作、落实处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来岚就业创业生活的台胞,以及为台胞来岚就业创业提供融资服务、岗位支持和配套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具体类别界定按细则要求执行。本细则中的台湾青年指年龄为18~45周岁的台胞,台湾员工指年龄为18~65周岁的台胞。

第三章 奖励政策、申报对象、条件、材料和流程

第三条 为台胞在岚创业提供场地、厂房、门面等必要场所支持。台胞投资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连续纳税申报6个月以上的给予租金补贴:对个体工商户,给予50平方米以内80%的租金补贴(年补贴额最高3万元);对小微企业,给予200平方米以内80%的租金补贴(年补贴额最高6万元),上述补贴累计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区台湾工作部、台胞台企服务中心)

1.申报对象:自2019年9月6日起在我区注册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申报条件:①企业法人代表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为台胞;②小微企业要求台资投资额占比在50%以上,正常经营满1年且连续纳税申报6个月以上,有1名以上台湾员工(含本人),在岚工作3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③个体工商户要求正常经营满1年且连续纳税申报6个月以上,有1名以上台湾员工(含本人),在岚工作3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3.补贴标准:对个体工商户,给予50平方米以内80%的租金补贴(年补贴额最高3万元);对小微企业,给予200平方米以内80%的租金补贴(年补贴额最高6万元),上述补贴累计不超过3年。

4.申报材料:①申请表;②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③纳税申报证明材料;④场地、厂房、门面租赁合同及产权证复印件;⑤台湾员工台胞证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出入境证明等。

5.申报程序:①申报单位向区台胞台企服务中心奖补窗口提出申请,初审后报区台湾工作部;②区台湾工作部实地复核,并提出奖补意见。

6.资金拨付:区台胞台企服务中心根据区台湾工作部奖补意见拨付补贴资金。

第四条 为台湾青年创业提供启动资金扶持。对台湾青年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进行评审,根据不同情况给予5–3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区台湾工作部、经发局(产业、科技)、台胞台企服务中心)

1.申报对象:自2019年9月6日起在我区注册的台湾青年创业企业。

2.申报条件:①企业法人代表为台湾青年;②企业正常运营满3个月;③企业法人代表在申报之日前半年在大陆的停留时间需在60天以上(含);④创业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

3.补助标准:根据评审分数,给予创业启动扶持资金:低于60分的,不给予创业启动资金扶持;60分(含)至70分(含)的,给予创业启动扶持资金5万元;70分以上至85分(含)的,给予创业启动扶持资金10万元;85分以上至95分(含)的,给予创业启动扶持资金15万元;95分以上的,给予创业扶持资金30万元。

4.申报材料:①申请表;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④创业项目说明书;⑤创业团队人员名单(包括法人、股东及员工姓名、身份证明等信息);⑥企业法人代表在申报之日前半年的出入境记录。

5.申报程序:①申报单位向区台胞台企服务中心奖补窗口提出申请,初审后报区台湾工作部;②区台湾工作部会同经发局(产业办、科技处)每半年组织一次专家评审(评审办法另行制定),确定奖补对象和金额。

6.资金拨付:区行政服务中心奖补窗口根据评审小组确定的奖补对象和金额拨付奖补资金。

第五条 为台湾青年创业提供融资扶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可申请50万元以内的贴息贷款支持,由区信平担保公司或区内其他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为台湾青年创业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20‰予以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区财金局、台胞台企服务中心、信平担保公司、区内各金融机构)

(一)创业项目贷款贴息

1.申报对象:在我区注册的台湾青年创业企业。

2.申报条件:①企业法人代表为台湾青年;②企业台资投资额占比在50%以上;③企业自2019年9月6日起成功取得创业项目贷款。

3.奖励标准:企业创业项目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按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50%贴息,最长不超过3年。

4.申报材料:①申请表;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④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和付息证明材料。

5.申报程序:①申报单位向区台胞台企服务中心奖补窗口提出申请,初审后报区财金局;②区财金局进行复核,并提出奖补意见。

6.资金拨付:区台胞台企服务中心根据区财金局奖补意见拨付贴息资金。

(二)担保机构风险补偿

1.申报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各类融资担保机构。

2.申报条件:①自2019年9月6日起为台湾青年创业项目提供融资担保;②担保机构与台湾青年创业企业签订《担保合同》证明;③银行(金融机构)与被担保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放款。

3.奖励标准:按年度担保额20‰予以风险补偿。

4.申报材料:①申请表;②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③被担保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④被担保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⑤贷款担保合同及放款通知书复印件。

5.申报程序:①申报单位向区台胞台企服务中心奖补窗口提出申请,初审后报区财金局;②区财金局进行复核,并提出奖补意见。

6.资金拨付:区台胞台企服务中心根据区财金局奖补意见拨付奖补资金。

第六条 支持民营企业、台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吸纳台胞就业。对用人单位新招聘台湾员工,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用工满1年的,按每人每年1.8万元给予补助;对用人单位招聘台湾青年员工符合省上补助条件的,按每人每年3万元标准另行给予补助,上述补助累计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区台湾工作部、财金局、社会事业局、国资局、工商联、台胞台企服务中心)

(一)对用人单位招聘台胞的补助

1.申报对象:在我区登记或注册的民营企业、台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行业协会、商会等各类用人单位。

2.申报条件:①自2019年9月6日起与台湾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用工满1年;②台湾员工依法缴交社会保险(1年以上)。

3.补贴标准:对用人单位新招聘台湾员工,按每人每年1.8万元给予补助,累计不超过3年。

4.申报材料:①申请表;②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③与台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④台湾员工台胞证复印件、工资收入银行流水或转账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

5.申报程序:①申报单位向区台胞台企服务中心奖补窗口提出申请,初审后报区台湾工作部;②区台湾工作部进行复核,并提出奖补意见。

6.资金拨付:区台胞台企服务中心根据区台湾工作部奖补意见拨付奖补资金。

(二)对用人单位招聘台湾青年的补助

1.申报对象:在我区登记或注册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含民营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养老机构等。

2.申报条件:①自2018年6月6日起与台湾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用工满1年;②台湾青年依法缴交社会保险(1年以上)。

3.补贴标准:对用人单位新招聘台湾青年就业,按每人每年3万元给予补助,累计不超过3年。

4.申报材料:①申请表;②用人单位招聘台湾青年就业情况汇总表;③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书复印件;④与台湾青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⑤台湾青年台胞证复印件、工资收入发放表或转账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

5.申报程序:①每年8月15日前,申报单位向区台胞台企服务中心奖补窗口提出申请,初审后按行业分别报送区台湾工作部、社会事业局、国资局、工商联;②各区直相关部门复核后报送区台湾工作部汇总;③区台湾工作部联合财金局报省台港澳办审核。

6.资金拨付:区财金局在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后予以拨付。

第七条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建设。对累计引进连续纳税满6个月台湾青年创业企业4家以上、且入驻时间满3个月台湾青年10人以上的基地,或招聘入驻时间满3个月台湾青年10人以上的企业、院校、医院和社会组织,经评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平潭综合实验区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此基础上,继续支持其申报省级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和示范基地以及国家级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责任单位:区台湾工作部、台胞台企服务中心)

(一)区级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奖励

1.申报对象:在我区登记或注册的企业、院校、医院和社会组织。

2.申报条件:①申报单位建设应有合理的空间规划、完整的功能布局和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有愿景目标和配套举措,能够为台湾青年来岚就业创业提供良好条件,且运营时间满一年;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就业创业服务团队,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完备的服务举措,能够为台湾青年就业创业提供全过程的辅导培训、法律金融、财务管理等咨询服务,有效满足台湾青年需求;③入驻台湾企业且连续纳税申报6个月以上的不少于4家,吸引不少于10名台湾青年入驻且时间在3个月以上;④对以招聘台湾青年就业为主的企业、院校、医院和社会组织申报区级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主要满足每个单位招聘台湾青年不少于10名且入驻时间在3个月以上即可,无需满足以上①-③条件。

3.补贴标准:被认定为平潭综合实验区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的,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申报材料:①申请表;②基地入驻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入驻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纳税申报证明材料(对申报以招聘台湾青年就业为主的企业、院校、医院和社会组织,无需提供此项内容);③基地吸引台湾青年情况登记表;④台湾青年台胞证复印件、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出入境记录等其他佐证材料。

5.申报程序:①申报单位向区台胞台企服务中心奖补窗口提出申请,初审后报区台湾工作部;②区台湾工作部实地复核,并提出奖补意见。

6.资金拨付:区台胞台企服务中心根据区台湾工作部奖补意见拨付奖补资金。

(二)省级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奖励

1.申报对象:在我区登记或注册的企业、院校、医院和社会组织。

2.申报条件:①申报单位建设应有合理的空间规划、完整的功能布局和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有愿景目标和配套举措,能够为台湾青年来岚就业创业提供良好条件,且运营时间满一年;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就业创业服务团队,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完备的服务举措,能够为台湾青年就业创业提供全过程的辅导培训、法律金融、财务管理等咨询服务,有效满足台湾青年需求;③入驻台湾企业且连续纳税申报6个月以上的不少于8家,吸引不少于20名台湾青年入驻且时间在3个月以上;④对以招聘台湾青年就业为主的企业、院校、医院和社会组织申报区级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主要满足每个单位招聘台湾青年不少于20名且入驻时间在3个月以上即可,无需满足以上①-③条件。

3.补贴标准:被认定为省级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的,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申报材料:①申请表、请示函件;②基地入驻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入驻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纳税申报证明材料(对申报以招聘台湾青年就业为主的企业、院校、医院和社会组织,无需提供此项内容);③基地吸引台湾青年情况登记表;④台湾青年台胞证复印件、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出入境记录等其他佐证材料。

5.申报程序:①申报单位向区台胞台企服务中心奖补窗口提出申请,初审后报区台湾工作部;②区台湾工作部实地审核后,报省台港澳办;③省台港澳办实地复核后,予以认定。

6.资金拨付:区财金局在省财政厅下达专项奖补资金后予以拨付。

(三)省级台湾青年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奖励

1.申报对象:实验区内省级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

2.申报条件和补贴标准:①累计引进持续经营满1年台湾青年创业企业10家以上的,且入驻时间满1年台湾青年30人以上的基地,给予100万元的奖励;②累计引进持续经营满1年台湾青年创业企业20家以上的,且入驻时间满1年台湾青年60人以上的基地,给予200万元的奖励;③累计引进持续经营满1年台湾青年创业企业50家以上的,且入驻时间满1年台湾青年100人以上的基地,给予500万元的奖励;④累计引进持续经营满1年台湾青年创业企业100家以上的,且入驻时间满1年台湾青年200人以上的基地,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⑤国家级、省级批准设立的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申报材料:①申请表、请示函件;②基地入驻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入驻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纳税申报证明材料(对申报以招聘台湾青年就业为主的企业、院校、医院和社会组织,无需提供此项内容);③基地入驻台湾青年情况登记表;④台湾青年台胞证复印件、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出入境记录等其他佐证材料。

5.申报程序:①申报单位向区台胞台企服务中心奖补窗口提出申请,初审后报区台湾工作部;②区台湾工作部实地审核后,报省台港澳办;③省台港澳办实地复核后,予以认定。

6.资金拨付:区财金局在省财政厅下达专项奖补资金后予以拨付。

第八条 为台胞来岚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住房保障。在岚就业创业的台胞可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无自有住房、未享受政策性用房、用人单位未提供住房的,按照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期限,给予每人每月500元补贴(符合人才政策的,可同时享受安家补助)。台胞在岚购房享受与平潭居民同等的购房贷款政策。(责任单位:区交建局、台胞台企服务中心、人行平潭支行)

(一)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1.申报对象:在岚就业创业的台胞。

2.申报条件:台胞在岚就业创业且无自有住房,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一间公租房(子女年满18周岁后,可单独申请一间)。

3.申报材料:①公共租赁住房定向配租申请审批表;②台胞在岚就业创业证明材料(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创业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程序:①申报对象至区台胞台企服务中心奖补窗口领取《公共租赁住房定向配租申请审批表》并按规定填写完整;②区台胞台企服务中心初审后报区交建局;③区交建局审核后根据公租房房源情况进行配租。

(二)租房补贴

1.申报对象:在岚就业创业的台胞。

2.申报条件:①台胞在岚就业创业且无自有住房、未享受政策性用房、用人单位未提供住房;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3.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期限,给予每人每月500元补贴(符合人才政策的,可同时享受安家补助)。

4.申报材料:①申请表;②台胞在岚就业创业证明材料(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创业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申请人的台胞证复印件、出入境证明、社会保险缴交记录等佐证材料。

5.申报程序:①申报对象向区台胞台企服务中心奖补窗口提出申请(每半年申请一次),初审后报区交建局;②区交建局对台胞是否在岚享受过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区台胞台企服务中心。

6.资金拨付:区台胞台企服务中心复核后拨付奖补资金。

第九条 满足台胞就学需求。台胞子女就读公立学校从学前至高中阶段可自主择校并免学费。(责任单位:区社会事业局、台胞台企服务中心)

1.申报对象:适龄就学的台胞或台胞子女。

2.申报条件:①申报对象为台胞的;②申报对象非台胞,其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台胞的。

3.申报材料:

(1)申报对象为台胞的:①申请表;②台胞证;③暂住证。

(2)申报对象非台胞,其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台胞的:①申请表;②申报对象的户口本或出生证;③申报对象父母的户口本、结婚证、台胞证、台湾户籍誊本。

4.申报程序:①申报对象向区行政服务中心奖补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初审后报区教育局;②区教育局进行审核公示并安排就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申报对象若同时符合实验区出台的其他类同政策,可按就高的原则申请,但不可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中责任单位负责审查、评审、复核,排序在第一位的责任单位是该条款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召集,推动政策落实。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是指区社保中心提供的社保缴交记录或医保中心提供的医保缴交记录。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牵头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等措施予以追究,并取消其今后申报资格;对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与《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台胞来岚就业创业的办法(暂行)》同步实施。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平潭综合实验区台湾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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