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调整多项职工基本医保待遇
2019-04-12 11:07:05 来源:平潭时报 责任编辑:季亚军 我来说两句 |
近日,记者从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保障管理局了解到,从本月起,实验区医疗保障管理局联合财政金融局对平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政策进行调整。 据了解,职工医保保障对象为参加平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和退休人员,包括参加平潭城镇职工医保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和参加平潭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人员。 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暂行规定》,此次平潭城镇职工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先的6000元调整到1万元。取消社区卫生院特殊门诊起付线,在住院待遇方面,退休人员比在职人员报销比例高出5%。 一方面,对首次参加平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连续参保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的50%标准即6万元执行。12个月(含)以上的,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另一方面,对参加平潭职工医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医保关系的,在补缴后12个月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按照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的50%标准即6万元执行。 “原先首次参加平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连续参保不满6个月的,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1万元,满6个月不满24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2万元。24个月以上才享受正常在职员工的医保待遇。此次缩短时间限制,由原先的24个月缩短至12个月,连续参保不满12个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6万元,参保满一年后,就可以享受正常待遇。”实验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许文雅说。 此外,2019年7月1日起,参加平潭城镇职工医保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和参加平潭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将统一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原先这类人只能享受大病保险和住院保险的待遇,本次结合平潭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有针对性地调整这类群体的就医待遇。调整后,他们可以享受正常职工退休的医保待遇,包括普通门诊、特殊门诊、住院等。”许文雅说。 此次调整全区职工医保有关待遇政策,进一步完善了平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优化了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险保障,维护了参保职工医疗保障权益,提升了参保人员的就医获得感。(记者 林海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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