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出台意见为海运业发展“护航”
2018-12-28 16:29:45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哲昊 我来说两句 |
东南网12月28日讯(福建日报APP-新福建记者 林霞 张哲昊)日前,《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加快推进海运业发展的意见》(2018年修订版)(下简称“《意见》”)出台,在2016年底出台的《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加快推进海运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巩固实验区航运业的优势地位和促进航运岚商回归,壮大当地支柱行业。 《意见》围绕“加大新增运力补助标准”、“扩大奖补政策适用范围”、“改变航运业落户补助申领条件”、“支持航运人才建设”、“提高个人所得税奖补力度”等7个方面,进一步明确海运业奖补政策。 《意见》提出促进运力入驻,对区外转入平潭经福建省沿海船舶检验中心检验的船舶实施附加检验后直接注册登记,符合相关条件的,其营运检验费用前三年给予50%的补贴。 《意见》支持平潭航运业人才发展。鼓励在平潭设立船员培训机构,为船员机构提供场地、设施等,对机构培训的丁类以上职务船员的学员每人给予2000元的补助。鼓励设立船员派遣机构,对新设立并经营满3年的船员派遣机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等。 《意见》鼓励区外船舶和新造船舶落籍平潭。对注册在平潭的航运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落籍平潭,符合条件的可按相关标准奖补。如:船龄1-10年(含)每载重吨给予补助80元。此外,符合相关条件的融资租赁船舶按照自有船舶的补助标准每载重吨降低20元进行补助。 《意见》强调做大本土航运企业。鼓励在平潭设立海运总部,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航运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自有并经营的船舶每增加5万载重吨再奖励50万元等。 《意见》明确经营贡献奖励、个人所得税补助、开办补助等标准。如,符合条件的区内航运企业自纳税年度起,年缴纳税收总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95%给予经营规模贡献奖励等;符合条件的区内航运企业的企业高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五年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成分部分的90%予以奖励;对在平潭新注册,并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的海运金融服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意见》指出符合条件的区内航运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对其涉及本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全免。符合条件的区内航运企业的高管和专业技术人员连续服务满3年以上的且有缴纳个税并办理社保的,经认定后根据人才引进办法享受人才住房相关优惠政策,并在户口落户、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优先政策。 《意见》明确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包括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设立平潭航运基金以及支持多元化融资。如,区内金融机构要把航运业列入信贷支持重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流程积极为企业服务;平潭航运基金将优先用于扶持区内航运企业发展,鼓励担保机构为入驻的航运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按担保额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等。 《意见》支持筹建航运产业园。在实验区将建设一处集航运企业办公、海员培训及其他服务功能一体的航运产业园,实验区将选址、用地方面给予支持。 《意见》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据了解,目前实验区共有海运企业79家,总运力301万载重吨,运力规模位居全省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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