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平潭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将调整
2018-06-16 12:40:38 来源:平潭发布 责任编辑:张哲昊 我来说两句 |
记者从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获悉,结合平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从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将以2017年度福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参照物,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如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017年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即4382.76元,最高不超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8783.24元; 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3756.65元,最高不超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8783.24元。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3756.65元,按10%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为375.67元。 退休人员达不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月补缴基数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3756.65元,按10%的费率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补缴金额为375.67元。 对比数据,可以看到今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较去年上浮了437.68元,职工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较去年上浮了375.15元,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较去年上浮了375.15元,月缴金额上浮37.52元,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较去年上浮了375.15元,月缴金额上浮37.52元。 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提醒,参保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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