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从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获悉,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平潭综合实验区外汇管理试点操作细则》日前下发,这标志着平潭综合实验区外汇管理试点政策开始正式实施。 此次外汇管理试点政策重点针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内企业。试点政策实施后,区内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短期、中长期外债余额和,不超过其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倍。区内中资企业短期外债余额不超过其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5倍;中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参照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办理。试点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台发行人民币计价的宝岛债,并给予资金调回便利;在海峡号客滚码头,可用新台币购买船票,并允许相关航运公司收取的新台币用于公司外币代兑点或特许兑换机构兑出,为台胞出行和“海峡号”运营提供便利。 试点政策将拓宽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投融资平台,扩大企业外汇资金来源多元化,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汇率风险,进一步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也将为平潭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金融服务“软”环境,助力平潭开放开发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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