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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奖励补助!平潭加快推进航运业发展
2020-07-12 09:37:18 林舒玲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融媒体中心  责任编辑:季亚军  


10日,记者从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快促进实验区航运业发展,调整实验区船舶结构,壮大实验区支柱产业,引导企业集约化、大型化发展,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近日,实验区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推进航运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从加大新增运力奖励、支持企业做大规模、施行经营贡献奖励、予以个税奖励、支持航运人才建设等方面,提供相关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在加大新增运力奖励方面

实施意见提出,在平潭注册的航运企业自有并经营3000总吨以上的船舶落籍平潭的,予以新增运力补助,最高每载重吨可补助100元。

在以上奖补基础上,3-5万载重吨船舶每载重吨增加10元补助,5万(含)载重吨以上船舶每载重吨增加20元补助。

在支持企业做大规模方面

对区内自有并经营3000总吨以上,且船龄20年以内的,船舶运力规模达5万载重吨的航运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每增加5万载重吨再奖励5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350万元。每艘船舶仅享受一次奖励。

在施行经营贡献奖励方面

符合条件的区内航运企业自纳税年度起,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达100万-500万(含),按其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60%予以奖励;

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500万-1000万(含),按其年缴纳税收地方级分成部分65%予以奖励;

年度缴纳入库税收总额1000万以上,按其年缴纳税收地方级分成部分70%予以奖励。

在予以个税奖励方面

区内航运企业、航运服务业企业(劳务派遣公司、船员管理公司、船舶管理公司三类)。

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3万元(含)至5万元(不含)的,政策有效期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

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政策有效期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10万元(含)以上的,政策有效期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90%予以奖励。

在支持航运人才建设方面

支持设立船员培训机构,给予船员培训机构船员培训奖励。

其中培训沿海普通船员,给予每年每人次500元奖励,培训沿海管理级船员,给予每年每人次700元奖励。单个机构年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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