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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未到期能否提前还款?平潭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9-12-11 18:19:1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哲昊  

东南网12月11日讯(福建日报APP-新福建记者 张哲昊 通讯员 潘欣)近日,平潭法院审理了一起“未到期”的民间借贷纠纷,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去年11月,平潭市民高哲(化名)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朋友杨启文(化名)借款25万元整,并出具了一张借条认欠,约定借款按月利率1.8%计息,借期一年。当日,杨启文就向高哲转账支付借款。

不久后,杨启文偶然得知高哲在外债台高筑,已被多人起诉至法院。这个消息让杨启文慌了神,心里不禁泛起嘀咕:高哲到底有没有能力偿还债款?

担心25万打水漂,以及债权得不到保护,在多次催讨无果下,杨启文在今年7月向平潭法院起诉,要求高哲提前偿还借款本息。

可是高哲却认为,自己与杨启文约定的借款时间为期1年,借期未到,杨启文无权起诉其要求还款。一时间,双方僵持不下。

经办法官表示,本案双方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问题的关键在于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尚未届满,杨某是否有权主张高某提前偿还借款本息。

在综合分析案情后,从保护杨某债权的角度出发,法官认为,虽然杨启文的债权尚未到期,但高哲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多人起诉,杨启文有理由相信高哲已无力履行还款义务,故其有权提前诉请高哲偿还借款。最终,法官判定杨启文胜诉。

近年来,受到经济下行压力影响,平潭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飙升,其中数位债权人起诉同一债务人的情况屡见不鲜。“该类案件中的债务人通常资不抵债,即使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也无法完全实现所有债权人的债权。”经办法官说,在这种情况下,若债权尚未到期的债权人须待至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再向法院起诉,则届时债务人的财产可能已被分配完毕,债权人将血本无归。

该法官还提醒市民,大家在使用预期违约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时,要尽到相应的举证义务,证明对方存在预期违约情形,同时这些违约情形特别是以行为默示预期违约的情形应当是客观存在而不是主观臆断的,一方不能在对方不构成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主张对方提前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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