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平潭频道> 社会民生 > 正文

欠钱不还,平潭老赖把自己赖进了大牢

2019-08-23 08:58:31 陈梦菲 通讯员 林冬琪 蔡秋梅 来源:平潭时报  责任编辑:季亚军   我来说两句

借钱不还,这是让很多人感到头疼的问题。出借钱款原本是为了帮助他人,可总有些欠债人会“记忆短路”,或是“ 揣着明白装糊涂”,有的甚至直接玩消失。在法治社会背景下,以“赖”抵债不可取, 以“拖”抗执不可行,不管最后跑到哪里,终究是难逃法网。近日,平潭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赖债拒执,终被判刑的案件。

普法故事

欠款140余万不还 夫妇躲逃赖债机关算尽

张天(化名)是一名船员,是肖娟娟(化名)的丈夫。2012年起张天夫妇以投资船只缺乏资金为由, 向朋友孙尚(化名)、陈齐山(化名)、黄震强(化名)分别借款285000元、576400元及60000元,此外,张天夫妇还以坐落于华夏庄园的房产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共计561187.61元。

时间飞逝,转眼还款期限已至,债权人孙尚、陈齐山、黄震强及银行多次向张天夫妇催讨,但两人却拒不偿还欠款。无奈之下,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张天、肖娟娟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可判决生效后,两人却置若罔闻,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期间,债权人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张天夫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但均被张天夫妇拒收。执行法官立即启动评估程序,顺利拍卖了两人名下的房产,并将拍卖所得款进行合法分配,但未能清偿全部债务。

后经调查得知,张天每月固定收入16000元工资,然而为了隐匿财产,张天从未主动进行申报。鉴此,法院分别于2016年7月、2018年8月对张天处以拘留十五日的惩戒措施。然而,拘留结束后,张天以随船外出为由长期躲避执行,肖娟娟无固定工作无力偿还余款,执行工作迟迟无法顺利开展。因此,法院决定将张天涉嫌拒执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法官说法

被拘方悔为时已晚 男子被判一年三个月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张天存在稳定长期的收入,属于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应当主动积极履行相应义务。张天长期在海上漂泊,工资以现金的方式直接交付,财产追踪查控困难较大,因此张天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申报财产状况的行为, 直接导致生效判决迟迟无法执行到位,情节十分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张天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侵害了胜诉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已达拒不执行判决、裁判罪的定罪标准,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2019年3月,张天随船停靠浙江时被刑事拘留,并于同月29日被逮捕,6月,实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张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等待他的仍将是严厉的刑事处罚。2019年7月,张天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为其抗拒执行、躲避债务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法律课堂

心存侥幸拒不执行 难逃法律制裁

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的行为。该罪主体是具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具体有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几种。

哪些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有: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现实生活中,有的被执行人认为,只要以“赖”抵债,拒不提供财产线索,“熬”过15天的拘留期限即可“免除”债务,所以宁愿抗拒执行也不予配合,却不晓得此类行为很可能让自己面临“牢狱之灾”。因此,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该主动履行财产报告义务,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若确实存在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等问题,可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金,切忌逃避执行、拖延执行。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