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父母15万卖掉儿子 平潭法院这样审理……
2019-05-23 11:04:36 来源:平潭时报 责任编辑:季亚军 我来说两句 |
漫画:翁钊 中国有句古话,叫“虎毒不食子”,意思是无论老虎多么凶猛,但它们也不会吃掉自己的孩子。现实生活中,有些父母却因为自身经济条件不好,就把亲生儿女当成商品出售给他人。在我国的拐卖儿童犯罪中,“亲子亲卖”一直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然而,还是有家长打着为孩子好的名义,以身犯法。最近,平潭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普法故事 15万元卖掉儿子 因分赃不均自首 周芳(化名)与丈夫薛凯杰(化名)在年少时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儿一女,由于两人均无固定职业,生活十分拮据。2017年8月,薛凯杰因故意伤害被判刑,在他服刑期间,周芳发现自己再度怀孕,这让生活本就捉襟见肘的她倍感压力。就在周芳一筹莫展之际,她的母亲郑丽(化名)出了个主意,告诉周芳可以等孩子出生后,将其卖了赚钱,不仅能避免抚养3个小孩,减轻家庭压力,还能拿到一大笔钱,两全其美。 2018年2月7日,薛凯杰服刑结束后出狱回家,在知道丈母娘和妻子的“卖儿计划”后,他不但没有反对,而且与两人达成共识,决定将孩子卖掉以此减轻家庭压力。10日后,周芳产下男孩小宝(化名),三人按计划进行卖儿,由郑丽联系中介人吴静(化名),寻找“买家”。 很快,膝下无子的厦门人何振天(化名)、张晓洁(化名)夫妇通过中介人吴静的介绍找上门来,驱车从厦门来平潭“求子”。看完小宝后,何振天夫妇决定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小宝,并向郑丽支付了1000元的定金。之后,周芳、薛凯杰与何振天夫妇签订了“送养收养协议”,何振天向中介吴静支付了3万元,剩下的11.9万元以现金、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郑丽,随后便带着小宝回了厦门。 眼看事情已尘埃落定,这笔“巨资”却还在丈母娘的口袋里,未曾见其有过“分钱”表示,一想到郑丽可能想将钱独吞,薛凯杰便坐不住了,多次向郑丽提出分赃的要求。怎料郑丽却翻脸不认人,拒绝将这笔钱拿出来,双方争执不下。 薛凯杰一怒之下,在2018年3月29日,带着妻子周芳向平潭县公安局举报郑丽贩卖儿童一事,并供认自己与郑丽一起贩卖亲子的事实。 法官说法 借“收养之名”卖亲儿 父母、外婆均获刑 与传统的通过诱骗、抢劫等手段拐卖婴童的案件不同,本案是一起亲生父母及外婆将孩子卖与他人的案件。平潭法院经办法官表示,被告人郑丽、薛凯杰与周芳借送养之名,将其儿子小宝以15万元价格出卖给何振天、张晓洁,并签订“送养收养协议”,这种收取明显不属于“感谢费”、“营养费”的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利,郑丽、薛凯杰与周芳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平潭法院判决郑丽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薛凯杰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周芳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那么,“收养人”是否需要受到法律制裁?平潭法院经审理认为,“收养人”何振天、张晓洁夫妇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由于何振天、张晓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对收买的儿童没有实施虐待行为,也没有阻碍民警对被收买的儿童进行解救,犯罪情节轻微,故平潭法院判决何振天、张晓洁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并继续追缴被告人郑丽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课堂 为孩子好并不是“卖子”理由 在我国的拐卖儿童犯罪中“,亲子亲卖”一直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然而,在农村中,有些人认为“,私下送养孩子”主观上是想给孩子提供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并不是违法的。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并不是商品,不能随意买卖或赠送,贩卖亲生子女是一种犯罪行为,应以拐卖儿童罪论。 “私自认养”表面上看来,似乎符合“风土人情”,但事实上,这样的行为不仅纵容了孩子亲生父母的不负责任思想,还给人口买卖提供了灰色空间,并且让孩子成了无辜的牺牲品。实际上,“私自认养”行为也反映出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我们在打击拐卖儿童行为的同时,也应该反思,如何逐步提高农村群众法律意识,避免发生类似悲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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