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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人,4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费由税务部门征收

2019-04-02 09:48:30 林海艳 来源:平潭时报  责任编辑:季亚军   我来说两句

日前,记者从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了解到,4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费缴纳无需到医保窗口办理,由税务部门征收。

4月1日起,医保窗口只办理新生儿参保登记及超出规定时间补办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业务,参保居民需自行通过税务缴费方式缴纳居民医保费。原已办理实验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且在2018年度前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需补缴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直接通过税务缴费方式办理补缴,不需要到医保窗口办理。

城乡居民在各乡镇(村)居委会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后,应及时通过税务缴费方式办理缴费。

参保居民可以通过云闪付APP、闽税通APP、税务机关24小时自助办税厅缴税(费)机、办税服务大厅自助缴税(费)机等方式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费。

城乡居民在参保登记、缴费过程中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税务缴费)或者23162896(医保登记)咨询。(记者 林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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