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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出台“环保十条”扩大两岸交流合作 鼓励台胞来岚从事生态环境业务

2019-02-21 10:35:39 林海艳 来源:平潭时报  责任编辑:季亚军   我来说两句

近日,《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两岸生态环境保护交流合作十条措施》(以下简称“环保十条”)印发,支持和鼓励台湾单位以及台湾同胞到平潭从事生态环境业务。这是平潭扩大两岸交流合作的一项新机制,也是探索“一岛两标”的又一生动实践。

“环保十条”指出,支持台湾单位或台湾同胞来平潭参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类业务、环境管理与服务类业务、环境保护技术类业务;鼓励台湾单位或台湾同胞参与平潭环境宣传教育、环境志愿服务、绿色社区建设等环境公益活动以及生态环境的研究与保护;鼓励在平潭从事生态环境业务的台湾同胞参加大陆的职业资格考试;鼓励台湾单位或台湾同胞参加大陆相关的行业协会或者组织,并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环保十条”还指出,台湾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或台湾同胞的生态环境知识产权获得大陆专利授权并在平潭转化的,可参照执行平潭知识产权激励政策;台湾地区来平潭从事生态环境业务的台湾同胞,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加强中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政策规定的,可申请认定平潭中高层次引进人才,按政策享受相应的生活津贴、住房保障、安家补助、子女就学和科研创业启动资金等待遇;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颁发的环境保护领域职业证书,可按其证书许可范围在平潭开展相应业务。

实验区环土局环评处副处长林燕红介绍,“环保十条”针对的主体是台湾单位(包括台湾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和台湾同胞。此前,台湾单位要在大陆从事生态环境业务,一般只能通过与大陆单位合作的方式开展。“环保十条”出台后,台湾单位可直接参与平潭生态环境业务,同时,台湾单位在平潭承接生态环境业务方面,与大陆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近年来,平潭秉持‘先行先试’的改革理念,积极探索两岸同胞建设共同家园的新模式和扩大两岸交流合作的新机制。‘环保十条’的出台,从环境保护的角度促进两岸的环保合作交流,让两岸交流更加密切。”林燕红说。(记者 林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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