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优化两岸影视产业合作发展
2018-11-20 11:35:0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张哲昊 我来说两句 |
东南网11月20日讯(福建日报APP-新福建记者 张哲昊)记者日前从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获悉,《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两岸影视产业合作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版)》(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两岸影视产业合作发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近日正式印发,对原有的20条优惠政策进行了优化提升以及明确规范。 修订版《实施意见》将原版本中可享受相关优惠奖补的企业股东、高管、专业人员以及工作人员,每年需在平潭常驻办公的时间从180天以上修改为120天以上,还调整了由区内企业申报与出品的优秀作品的奖励力度,要求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影视相关企业需承诺10年内不得迁离注册地址,也不得改变其区内纳税义务。 《实施细则》则是对《实施意见》的一次深度解读。《实施细则》指出,奖补申报时间原则上企业纳税奖励每季度申报兑现一次,申报时间为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企业投资额补助、企业影视项目补助及其他各类奖补每半年申报兑现一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到7月31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至1月31日。 《实施细则》还明确支持台湾同胞在平潭设立影视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法人;鼓励台湾影视同业公会在平潭成立分支机构,经认定予以10万元办公经费补助,公会人数达到3万人以上的额外奖补20万元;争取放宽对落地在平潭的影视企业与台湾企业合作项目中资金、人员比例等条件,支持设立两岸合作影视艺术教育和培训基地;符合条件的影视相关企业可根据入驻时间享受相应的办公租房补助等。 《实施细则》也就两岸影视产业合作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两岸高校大学生毕业影视作品提供补助,每部作品的专项补助资金为5-10万元;面向两岸影视企业和青年影视人才征集优秀影视项目,每年将选出10部以上,优先安排投资、合作等。 据了解,《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平潭区内注册,且于2017年7月1日后在平潭进行影视作品拍摄制作的影视文化及相关企业,以及影视文化领域相关事业单位和产业、行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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