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整治殡葬违规行为,平潭发出通告!
2018-04-19 09:51:17 来源:平潭时报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张哲昊 张哲昊 我来说两句 |
今日,平潭发出关于进一步整治殡葬违规行为的通告,通告对违规行为予以认定,对执法责任进行分工。通告指出,建立殡葬违规行为诚信档案,参与各类殡葬违规行为的相关人员将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对平潭层面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待遇的享受资格。 通告详细内容如下 ↓↓↓ 平潭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整治殡葬违规行为的通告 为破除乱埋乱葬旧习俗,倡导移风易俗新风尚,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丧葬新观念,推动殡葬改革向纵深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及中办国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精神,现将进一步整治殡葬违规行为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违规行为认定 (一)自2007年6月7日殡葬改革工作启动以后,全区范围内私自违规新建、改建、翻新扩建的坟墓均属整治范围。 (二)违规建坟行为由区社会事业局认定,并将有关违规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及乡镇。 (三)违规建坟行为的面积认定范围包括: 1.坟墓主体部分(包括前埕、后土、左右围垱、水沟); 2.周边附属设施(包括平台、台阶、坟山等)在内的所有覆土、硬化部分面积; 3.因修建坟墓取土而造成破坏的土(林)地面积和因清理地面植被造成的土层裸露部分的面积; 4.因修建坟墓而形成的道路面积; 5.同一宗违建坟墓中,所占用土地面积由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负责认定,占用林地面积由区农村发展局负责认定。 (四)违建坟墓毁林蓄积认定由区农村发展局负责,具体内容包括: 1.涉案林木保持伐倒木状态时,以伐倒木求算方式测算蓄积,即实测每株伐倒木的胸径(或及树高),依据《福建省地方森林资源调查和经营用法》计算蓄积; 2.涉案林木已灭失,现场保存有伐根时,以根径求算法测算蓄积,即实测每株被伐木根径,依据《华东监测区各树种根径材积表》计算蓄积; 3.涉案林木及其伐根均灭失,依据森林资源清查资料、森林资源档案资料计算确定蓄积和株数。无森林资源清查资料、森林资源档案资料的,采取选择被毁林木相同起源、立地条件和林分生长状况相近似的其他林分样地,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测量计算蓄积量; 4.当林木被伐后以原木形式运输,对原木进行逐根检尺计算原木材积后,换算立木材积。 二、执法责任分工 (一)基于平潭岛绝大部分林地属沿海防护林带,对因修建坟墓而破坏林地的违规行为,可依据《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的相关条款,由区农村发展局进行处罚。同时,由区农村发展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恢复原状并保证林木存活,林业部门依法进行管理。 (二)因建坟在三十六脚湖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等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由区农村发展局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对当事人处以300-10000元罚款。 (三)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符合《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由区社会事业局会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五)占用耕地修建坟墓,破坏种植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由区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六)对违规修建坟墓过程中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七)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违反规定将骨灰埋葬在非公墓区,或在公墓和划定的区域以外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符合《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由区社会事业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非公墓区内的坟墓用水泥等永久性建筑材料修建的,由区社会事业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八)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楼、塔)性质的,符合《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区社会事业局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九)遗体违规外运、装棺再葬的当事人有伪造死亡证明、买卖伪造死亡证明或使用伪造死亡证明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十)根据民政部、公安部等八部委《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中“遗体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的规定,对违规运送遗体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予以严厉打击。 (十一)对阻碍殡葬执法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十二)上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取消享受优惠待遇 建立殡葬违规行为诚信档案,参与各类殡葬违规行为的相关人员将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对平潭层面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待遇的享受资格。 (一)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方面:取消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国内专利授权、PCT专利申请、国外专利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奖励;企业业主参与各类殡葬违规行为,取消其企业关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涉农集体商标、境外商标注册资助奖励;获得国家级和省级专利奖的个人有殡葬违规行为的,予以取消;对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超过5万元的企业高管,如有殡葬违规行为的,取消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贡献奖励。 (二)计生优惠奖补政策方面:对有殡葬违规行为的独生子女家庭,取消独生子女一次性1000元奖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取消农村小额贷款贴息扶助发展生产项目中地方财政补助的金额;取消计划生育户10元/人/月以上的低保补助优惠;取消计划生育家庭的建房或者购房财政补助;取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进入城关地区公立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就读的优惠;取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土地征迁工作中3万元的装修补助待遇; (三)民生保障优惠政策方面:在危紧房改造审批中属紧房户的,不得享受紧房户改造优惠政策;对涉案当事人3年内不得予以审批宅基地;属社会救助对象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实施殡葬违规行为的,2年内不予发放临时困难救助金,2年内不予审批城乡低保资格,已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仅按省定标准予以发放低保金;取消涉案当事人的高龄补贴、殡葬优惠补助;取消当事人家庭成员享有的区内教育优惠奖补待遇。 四、其他事项 (一)全区各级各单位及其党员、干部、职工违反殡葬管理有关规定的,依据《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员干部违反殡葬管理有关规定问责暂行办法》(岚综委办〔2017〕114号)文件精神予以处理。 (二)对实施殡葬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纳入实验区诚信系统平台,视其具体情况扣减诚信分值,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具体扣分办法由区社会事业局会同区行政审批局另行制定并公布实施。 (三)本通告第二部分所引用的行政处罚事项,各执法单位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范围内按从重原则予以执行。 (四)对各类殡葬违规行为,由区社会事业局牵头协调相关单位,按照本通告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五)鼓励个人和组织对各类殡葬违规行为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殡葬主管部门举报或控告。 (六)各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告有冲突的,以本通告规定为准。 特此通告 平潭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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