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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企业入驻平潭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2017-12-26 08:52:01  来源:平潭网责任编辑:张哲昊    我来说两句
    

    近日,网友林先生致电平潭网:航运企业入驻平潭有哪些优惠政策?具体又有哪些奖补?请看这期的帮你问!

    据区口岸办消息,航运企业入驻优惠政策多,例如奖励税补等,每个项目又有相应的政策。

    具体如下:

    在平潭设立福建省海船检验中心,对区外转入平潭的船舶,由该中心实施附加检验后直接注册登记。

    对在平潭落籍,船龄 20 年(含20年)、5000 总吨及以上平潭船籍港国内沿海货船,其营运检验费用前三年给予 50% 的补助。

    建立船员服务基地:

    鼓励在我区设立船员培训机构,为船员机构提供场地、设施等,对机构培训的丁类以上职务船员的学员每人给予 2000元 的补助。

    鼓励设立船员派遣机构,对新设立并经营满 3 年的船员派遣机构一次性给予奖励 10 万元。

    区外船舶和新造船舶落籍平潭港:

    对注册在平潭的航运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落籍平潭,按船龄实行落户补助,船龄 1-1 0年(含 10 年)每参考载货量给予一次性补助 60 元;船龄 11-20 年(含 20 年)每参考载货量给予一次性补助 35 元。

    本土海运企业:

    对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达 10 万参考载货量的航运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 100 万元;自有并经营的船舶每增加 5 万参考载货量再奖励 50 万元,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每艘船舶仅享受一次奖励。

    经营贡献奖励:

    凡符合条件的区内海运企业自纳税年度起,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分成部分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 90% 给予奖励。

    规模贡献奖励:

    年缴纳税收总额超过 2000 万元以上的,视同总部经济海运企业,按其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 95% 给予经营规模贡献奖励;

    对有从事国际海运业务的区内海运企业,按其国际海运业务产生税收的地方级财政分成部分的 95% 给予奖励。

    个人所得税补助:

    凡符合条件的区内海运企业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 5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含副总经理及以上、大副、大管及以上任职资格、无限航区一等大副、大管轮以上职务、具有航海专业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远洋航区一等大副、大管轮以上任职资格),按五年内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统一90%给予补助。

    优化税收征管环境:

    在我区注册的海运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完毕《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税务机关按照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对企业的自有并经营的船舶和光船租赁运力,依申请核定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领购资格。

    另外,对在我区新注册并经营满 3 年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的船舶管理企业、国际船舶代理企业、无船承运企业及船舶交易等一次性给予奖励 10 万元。

    对在我区新注册,并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的海运金融服务企业(含船舶融资、海上保险、航运资金结算、航运价格衍生品开发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 10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 1% 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 500万 元。

    鼓励社会担保机构为入驻的海运企业提供担保服务,财政按年度担保额的 1.6% 给予担保机构风险补偿。

    积极引导与支持回归企业加快资产整合与兼并重组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海峡股权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和其他金融市场等融资平台发行股票、债券、票据等,开展多元筹融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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