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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服务促进民宿产业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7-03-23 18:22:42  来源:平潭招商局  责任编辑:张哲昊   我来说两句

    各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区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促进我区民宿业快速发展,优化服务促进我区民宿产业有序、规范、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相关行业标准,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民宿对象界定

    民宿是指在区管委会确定的规划范围内,农户、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合法住宅(有产权证或村镇(乡)两级机关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闲置的村集体用房、农林场房,经整体设计、修缮和改造,为游客提供休闲、住宿、餐饮等服务的经营性场所。其他经营主体租赁上述物业经营民宿参照执行。

    二、民宿发展区规划范围

    民宿发展区规划范围是指经区管委会研究确定的,不影响实验区总体规划的实施,鼓励民宿发展的部分村落,由区管委会研究确定。民宿发展区规划范围由区管委会根据规划需要适时调整。

    三、民宿开业条件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我区石头厝现状及特点,规定民宿开业的基本条件。开业条件共七大类30条,由区旅游发展局负责在区内媒体公开,供民宿经营户参照执行。

    (一)经营用房基本条件(指导单位: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交通与建设局、综合执法局、规划局,所属乡镇)

    1.单体建筑面积一般在600平方米以内(村集体用房、农林场房可适当放宽),建筑层数不超过3(含)(主体建筑超过3层的,3层以上部分不得作为民宿经营)、房间20间(含)以下。

    2.因民宿设计需要对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修复、改造,由民宿业主或房屋所有者提出申请。在房屋修复改造过程中,要坚持修旧如旧原则,坚持使用本土建材原则(以石材和木材为主),建筑风格应符合《平潭综合实验区传统民居研究及通用图则》要求,与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对有合法产权的破损房屋按原址、原貌、等面积修复,可增设楼梯、连廊、雨棚。民宿业主或房屋所有者改造申请时需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所属乡镇负责审查(审查时限3个工作日),并经区规划局审核通过后(审核时限7个工作日),报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交通与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备案。今后如遇政府征用,合法产权的房屋破损修复部分按改造前房屋原状对照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增设部分按临时搭建标准补偿。

    3.修复改造工程应按照经审批的设计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由所属乡镇指派专人负责监管,竣工后需在相关方案上签署验收意见。

    4.经营场所应该距离粪坑、污水池、动物养殖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

    (二)消防安全基本条件(指导单位:区消防支队、所属乡镇及派出所)

    1.顶棚、墙面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确有困难时,应对装修材料进行防火处理。

    2.主体建筑至少有一个能供火灾扑救的立面,该立面不应安装影响逃生和火灾扑救的固定防盗网、金属栅栏、广告牌等遮档物;每间客房均应设有面向户外的窗户,且客房窗户、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金属栅栏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3.应按每层不少于2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平万米的,应按每50平方米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应当选用2公斤以上的MFC/ABC干粉灭火器,并应放置在公共部位的明显位置。

    4.每间客房内显眼位置放置简明逃生说明手册、消防应急箱(包),箱(包)内配备超小型灭火器、应急手电、求救哨、简易呼吸面具、阻燃毯等逃生用具。客房临窗地面或墙面牢固安装逃生绳(梯)挂钩并加配逃生绳(或缓降器、逃生软梯)、防滑手套、消防钩等用具。

    5.设置有能覆盖所有楼梯间、疏散走道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每个房间、走道、楼梯间内需设置独立式烟感探测器。

    6.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白炽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明敷的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硬质PVC管或金属管保护。

    7.民宿住宿主体建筑不得使用明火。不应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确需存放的,应存放在独立的建筑内。厨房与其他部位应当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燃油、燃气锅炉房不得设置在主体建筑内。

    8.设置零售、餐饮等辅助功能用房的,应设在首层或第二层,且其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

    9.三层以上(含三层)的建筑其疏散楼梯不应少于2个,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确有困难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但房间门应具备相应防火功能;疏散楼梯应采用不燃烧体;两层以下(含两层)的建筑疏散楼梯和疏散走道净宽不宜小于0.75米;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对已经营业的民宿,原则上需按要求改造,确有难度的,可采取门上部包铁皮或涂刷防火涂料来替代防火门;客房不得设置封闭式房间。

    10.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消防安全“三提示”等内容,客房内应设置旅客须知、疏散指示图等消防安全标志标识。

    11.民宿经营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定期消防培训教育制度。

    (三)治安安全基本条件(指导单位:区公安局,所属乡镇)

    1.各民宿经营户需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安装旅客住宿登记系统,在接待处配置电脑等设备,铺设上传网络。经营户应及时登记旅客资料,将每日住宿旅客资料登记后,实时传送到信息终端。对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经营户应报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

    2.民宿接待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像素不低于700线,储存时间不少于30天,监控设备安装要符合《福建省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要求。

    3.民宿内应设置用于住客寄存贵重物品的设施。民宿客房要安装防盗搭扣。一楼应安装防盗设施,设施要便于由内向外开启的装置。

    (四)卫生安全基本条件(指导单位:区卫生监督所,所属乡镇)

    1.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墙公布)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个人卫生良好,掌握岗位基本卫生知识,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

    2.按规定设置客房公用物品清洗消毒间、布草间,按照要求配备公共用品用具相关配套用房和设施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执行。

    3.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容器内的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并做到定期清洗、消毒、记录。

    (五)环境保护(指导单位:所属乡镇)

    1.有区域污水集中治理设施的,民宿的生活污水和餐饮废水需经自行处理后达标排入所在区域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无区域集中治理设施的,需经自建生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或达标外排。油烟废气应经符合规范要求的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外排。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应实行分类收集处理。

    2.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禁止准入区,严禁建设规模民宿项目。

    (六)食品安全(指导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管理处),所属乡镇)

    1.有办理营业执照的,并有提供就餐服务的,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2.清洗餐具和原料的水池应分别设置,不得混用。

    3.根据民宿餐饮服务的规模大小,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冰箱、冰柜冷藏设施、电子消毒柜和餐具清洁柜,切配操作台。各个卫生保洁设施正常运转和使用。

    4.所有的餐饮从业人员都要进行年度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严格执行餐饮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七)其他要求(指导单位:所属乡镇)

    1.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上墙公布)和服务礼仪规范。

    2.有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住客须知。设立投诉电话。

    3.鼓励经营业主为住客提供旅游意外保险。

    四、民宿办证程序

    1.提交申请。经营民宿的农户或经营主体在根据开业条件进行软硬件设施改造后,向区旅游发展局申请民宿备案。

    2.现场勘查。现场勘查工作由区旅游发展局负责召集。区旅游发展局在收到经营民宿的农户或经营主体的递交的民宿备案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公安、消防、市场监管、规划和所属乡镇及派出所等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由现场勘查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区旅游发展局代表评审小组在现场勘查表上出具综合意见并盖章。

    3.现场勘查后,符合民宿开业条件的,经营业主即可按相关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旅客登记系统;不符合民宿开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整改后重新组织会审。

    五、工作要求

    1.强化优质服务。成立区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区旅游发展局,具体做好牵头工作,及时组织区直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在民宿工作推进中所出现的相关问题。

    2.开展岗位培训。公安、消防、市场监管、旅游、所属乡镇等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开展各种类型的岗位培训。

    3.加强部门监管。各相关部门要从支持民宿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角度,遵循公正公开和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日常检查指导,引导规模经营民宿单位参照开业基本条件进行提升改造,取得合法经营资格,规范经营。区直各部门应做好业务指导、监管工作,乡镇作为民宿日常管理主体,属地派出所应做好民宿日常消防安全监管的工作。

    有住宿的休闲农庄、休闲观光农业园区等农家乐有关登记办证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1.平潭综合实验区民宿现场联合勘查表

    2.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民宿发展区范围(第一批)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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