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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201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出炉

2016-09-21 10:21:11 刘铃倩 来源:平潭网  责任编辑:李霖   我来说两句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帮助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增强实际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平潭综合实验区201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出炉了!

据了解,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和平潭实验区财政金融局面向全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征集300个见习岗位,岗位类型不限,截止日期为9月30日。此外,具体岗位和报名详情也将在9月30日后公布。

此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具体事宜如下:

一、参加对象

离校3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经实名登记的2016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平潭籍高校毕业生及“双困毕业生”可优先参加就业见习计划。

二、见习期限及待遇

毕业生见习期限为3-6个月,见习不足6个月提前结束见习的按实际见习时间计算,见习单位按月向见习生支付不低于1800元生活补贴。(政府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350元/月予以补贴,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待见习期结束后持相关资料向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申请拨付。)

三、报名审核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根据发布的见习岗位信息,持毕业生报到证、身份证、毕业证书(审核原件后保留复印件),到见习单位申请参加就业见习面试考核。

四、签订见习协议书。

凡见习单位与毕业生达成见习意向,经审核后,双方需签订《见习协议书(范本)》(附件2),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其他

见习毕业生人事档案可由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免费寄存保管。表现优异的见习毕业生在见习期满后,将有可能被见习单位直接接收,或推荐就业工作。

  消息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

附原文:

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关于组织实施201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

岚党群联〔2016〕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16〕25号) 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2016年万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270号)精神,现就平潭综合实验区201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全区提供300个见习岗位,组织3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加见习。通过就业见习,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

二、参加对象

离校3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经实名登记的2016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平潭籍高校毕业生及“双困毕业生”可优先参加就业见习计划。

三、见习期限及待遇

毕业生见习期限为3-6个月,见习不足6个月提前结束见习的按实际见习时间计算,见习单位按月向见习生支付不低于1800元生活补贴。(政府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350元/月予以补贴,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待见习期结束后持相关资料向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申请拨付。)

四、工作内容

(一)见习岗位征集。能提供符合毕业生实际,具有一定技术含量见习岗位的用人单位(见习岗位一般情况不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数的20%),请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平潭综合实验区201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申报表》(附件1))上报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经审核,符合见习条件的见习岗位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网、平潭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微信平台上公示。

(二)高校毕业生报名审核。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根据发布的见习岗位信息,持毕业生报到证、身份证、毕业证书(审核原件后保留复印件),到见习单位申请参加就业见习面试考核,见习单位初审通过的见习生人选,由见习单位填写毕业生就业见习花名册,并连同上述证件复印件在一周内报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审核。

(三)供需对接。对未确定见习单位的毕业生与未招满见习生的用人单位,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根据各单位见习岗位到位情况负责组织专场对接会,实现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对接。

(四)签订见习协议书。凡见习单位与毕业生达成见习意向,经审核后,双方需签订《见习协议书(范本)》(附件2),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见习补贴申请。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各用人单位于2017年7月1日至31日提供以下材料到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办理见习补贴资金申请。

1、见习单位和见习生签订的《见习协议书》;

2、《平潭综合实验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发放表》(附件3)或毕业生签名的工资表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平潭综合实验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4);

4、《平潭综合实验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附件5);

5、毕业生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有关凭证(可用复印件加盖见习单位章);

6、见习补贴收款收据或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收件审核,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网公示7天,公示没有异议的,统一向财政申请拨付补贴资金。

五、见习管理

(一)跟踪指导。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视情组织人员不定期走访见习单位与见习生,了解见习生见习期间学习情况,指导见习单位为见习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见习人员传帮带,日常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提高见习质量与成效。见习期间见习单位要为见习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补贴)与见习补贴一并拨付给用人单位。见习单位未为见习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责任由见习单位承担。

(二)期满考核。见习期满后,各见习单位应做好见习期满毕业生的鉴定(《平潭综合实验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一式两份见习生本人保留一份,交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一份)和就业推荐工作。鼓励见习单位在见习期间或在见习期满后接收见习毕业生。见习单位在毕业生见习期间提前接收毕业生的,仍可按照原定见习期(3-6个月)享受有关政策优惠。

(三)档案管理。见习毕业生人事档案可由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免费寄存保管。

各见习单位提供见习岗位接收见习生过程中,要按要求做好材料的收集整理,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等行为,区党群工作部、区财政金融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严肃查处。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网:http://hr.pingtan.gov.cn。

联系人:陈凌锋

联系电话:15880169505

E-mail:2861923404@qq.com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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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就业见习协议书(范本)

甲方(见习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见习毕业生)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在单位    部门 岗位见习,见习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见习岗位职责与任务是  。

第二条 甲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保障乙方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乙方在见习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人身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检举或控告。

第三条 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休假日等规定,对乙方实行符合职业特点的工作日制。

第四条 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见习期间,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元基本生活补贴,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甲方未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协议:

1、乙方已落实工作单位或被见习单位正式招用的;

2、乙方由于患病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

3、乙方不遵守见习纪律且经教育无效的;

4、乙方主观过失给见习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协议:

1、甲方未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生活补贴的;

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相应工作条件的。

第九条甲乙双方解除本协议应当书面通知对方;纳入省市见习计划的,还须报组织实施见习计划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见习期满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见习工作总结》。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鉴定,并向乙方出具《平潭综合实验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补充约定或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甲方报组织实施见习计划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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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见习毕业生生活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本表经见习毕业生本人签名后,作为见习单位申领财政补贴的凭据。3、见习单位也可提供工资表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替代本表。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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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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