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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全面实施 平潭开出首张增值税发票

2016-05-02 15:35:54 王超 丁彬媛 来源:平潭时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营改增全面实施 平潭开出首张增值税发票

台商高锦祥在区国税局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开票操作

昨日凌晨0时1分,荣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高锦祥在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大厅窗口成功开出全区建筑业首张营改增专用发票,这也是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我区开出的首张增值税发票。

由于营改增时间紧、任务重,区国税局和区地税局“五一”期间取消营改增相关岗位节假日,办税大厅正常运转,为全区营改增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方便。

营改增全面实施 平潭开出首张增值税发票

全区建筑业首张营改增专用发票

各行业首张增值税发票相继开出

昨日凌晨,台商高锦祥在区国税局办税大厅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在完成信息录入等系统操作后,他点击了电脑界面上“打印”,一分钟不到,全区建筑业首张营改增专用发票从打印机中缓缓输出,这也意味着我区税制转换迈出关键一步。

“这次营改增对我们企业来说受益可不少。”高锦祥给记者算了一笔账,“过去,项目是通过区地税局代开的发票征收3%的营业税。而营改增之后,按照新的税负算法,缴纳的税率降低了0.09%,对我们来说很实惠,因此对这次税制改革,我们企业是十分支持的。”

与此同时,此次扩围的其他行业,我区也在当天相继开出首张增值税发票。当天0时2分,在平潭麒麟荣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现场,首张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发票从打印机上成功打出;上午8时许,福建同元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平潭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继开出首张房地产业营改增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此外,福建省信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在8时27分成功办理首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地税局不再开具营业税发票

从5月1日起,营业税彻底告别历史舞台。区地税局不再开具营业税发票,将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提供代开增值税服务。

昨日上午8时许,在区地税局办税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经过5分钟的审核和开票操作,为福建宇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功代开出区地税局史上首张增值税普通发票。

据介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为方便广大纳税人,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缴税地点仍在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据了解,营业税开征于1994年,经过22年的发展,我区营业税由开征时的不到300万元增长到2015年的7.48亿元,占2015年区地税局总税收的44.89%,成为我区地方第一大税种。截至4月30日,区地税局2016年已入库营业税3.3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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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情况

5月1日起,已试点4年的营改增全面推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纳入试点,昔日地方第一大税——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涉及的增值税税率共有四档,一是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二是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三是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四是纳税人发生其他应税行为,税率为6%。此外,这次营改增还涉及关于3%和5%两档征收率的规定。

关键时间

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016年5月15日前,纳税人需向区地税局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

2016年6月27日前,纳税人需要根据区国税局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

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2016年5月15日前,需向区地税局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7月15日前向区国税局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纳税人出售已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2016年5月1日起,仍向区地税局缴纳增值税。

发票领用

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在2016年5月份纳税申报时向区地税局办理结存情况查验,并报区国税局备案后,可继续使用至6月30日。5月1日起,如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请向区国税局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纳税人在区地税局已申报缴纳营业税(含减免税)未开具发票,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凭区地税局出具的《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证明》,可于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时间限制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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