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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 《中国 (福建) 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解读

2016-04-07 15:48:37  来源:福建日报、新华社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1日,《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两部法规分别对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对台交流合作和对外开放、产业发展定位、有关优惠政策以及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投资贸易便利化、金融管理与服务、闽台交流合作等方面作了规定。

 《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 《中国 (福建) 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解读

设置免责条款

突出闽台合作

为鼓励改革创新、大胆先行先试,两部法规都表明宽容失败的态度,这在我省法规制定中还是首次。其中,《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对国家工作人员为推进改革创新出现失误,符合相关情形的,作出免责规定。《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明确提出“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机制”。

对台是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福建自贸试验区的特色。《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注重探索两岸合作新模式,法规在多处体现闽台合作元素,其中包括:实验区相关机构的管理人员可以从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和其他境内外居民中选聘;借鉴台湾地区的社区治理机制,鼓励社区内居住的台湾地区居民积极参与本社区事务,在实验区规划建设台湾地区居民小区,允许自主管理;推进与台湾地区在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对接,对台湾地区居民和车辆往来实验区实行更加开放与便利的出入境管理措施,推动台湾地区学历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采认,引进台湾地区和其他境外优质的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科研等。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则对“闽台交流与合作”设置专章,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推进闽台合作机制创新,规定包括推动对台服务贸易自由,促进闽台服务要素便捷流动;推动对台货物贸易自由,建立闽台通关合作机制;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常规商品简化进口检验检疫手续;支持两岸金融机构先行先试,创新合作机制;实施更加灵活便利的两岸居民入出境政策;将台胞证号纳入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体系进行服务等。

明确实验区管理体制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明确实验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条例专设“管理体制”一章对此规范。条例明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为省政府派出机构,行使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以及国务院、省政府赋予的特殊管理权限。

为吸引和留住人才,条例赋予实验区人事管理权,规定:实验区管委会应积极推进行政机构改革,依法自主决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职务任免、调动等,探索建立新型的人事薪酬制度。

在促进平潭开放开发同时,强化平潭生态保护,条例设“生态保护”专章,明确环保目标责任,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调加强水资源、防护林、自然岸线资源和沙滩保护,要求开展海洋生态功能修复,禁止平潭发展污染环境、资源能源消耗大的项目。

对平潭有关优惠政策,条例在投资贸易促进、金融财税创新章节中对外商投资准入清单、通关便捷、商事登记改革、财税优惠、金融创新等政策进行规范,从而将国家赋予的优惠政策措施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保障政策实施的稳定性。

设置人才保障专章

改革创新纳入政府绩效管理

为推动自贸试验区提升人才服务质量,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为人才保障设置专章,在人才方面作了顶层设计,其中包括:建立更加开放便利的境外学历、学位、职业资格、资质技能等级认定机制;建立以用人主体认可、业内认同和业绩薪酬为导向的综合人才评价机制;鼓励和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聘任制等形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建立高层次人才特殊保障制度,建立人才奖励制度,采取措施激励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对有重大贡献的人才给予表彰奖励。

自贸试验区是改革创新的“试验田”,核心在于制度创新。加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的支持力度,有利于推动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为此《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规定,省政府有关部门、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设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的情况,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并明确“完善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同时,《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明确规定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建立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商事登记制度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制度,推进保税展示交易、跨境高端维修业态、跨境电子商务等转型贸易,实行跨境人民币资金池、融资租赁等金融创新以及内销货物选择性征税、离境退税、启运港退税等税收政策的内容,将长期发挥作用的创新制度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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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立法

凸显对台特色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共10章63条,其中多项政策凸显对台特色,促进两岸共同家园建设。

在管理体制方面,实验区设立由两岸相关团体、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等组成的顾问机构,为重大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实验区管委会工作机构、各功能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可以从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和其他境内外居民中选聘,聘请条件、年限由实验区管委会确定;支持台湾地区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在实验区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借鉴台湾地区的社会治理机制,鼓励社区内居住的台湾地区居民积极参与本社区事务。

在社会建设方面,实验区将积极推进与台湾地区在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对接;在实验区创业就业的台湾地区居民及其在实验区居住的配偶、子女与实验区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并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同时,根据《条例》,实验区内将推动台湾地区学历和技能人员执业资格采认,简化执业许可审批手续,推动两岸民间组织在实验区对技能人员执业资格互认;实验区还将引进台湾地区和其他境外优质的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研,探索建立境内外教育合作发展新模式。

在法制保障方面,实验区仲裁机构可以依法聘任具有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法律等专门知识的台湾地区居民担任仲裁员,并单独设立台湾地区仲裁员名册。支持两岸仲裁机构在实验区开展合作;实验区司法机关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居民担任涉台案件调解员、检查事务联络员,协助处理涉台案件。

根据《条例》,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实验区试点设立代表机构并开展业务;台湾地区纠纷调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报关报检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公证机构、鉴定机构等专业机构可以在实验区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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