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召开的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坚持扩大开放和突出对台特色的主线,在条文设置上一方面体现对外开放先行先试的有关内容,另一方面注重探索两岸合作的新模式。 经过多年的努力,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基础设施初步完善,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台湾民众参与平潭开发建设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改革效应和制度创新价值开始显现。在近日召开的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主任许维泽在关于《条例》(草案)的说明中介绍,研究制定《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是培育平潭法治化、国际化、市场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构建“两岸人民的共同家园”的法治基础,是两岸相互沟通交流的一个重要条件,也是两岸相互融合的基础。 《条例(草案)》坚持扩大开放和突出对台特色的主线,在条文设置上一方面体现对外开放先行先试的有关内容,另一方面注重探索两岸合作的新模式。 在开放开发方面,《条例(草案)》既鼓励国内外力量共同参与建设,同时也突出借鉴台湾地区区域开发的有益经验,体现闽台合作元素。如拟在《条例(草案)》中规定,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实验区规划与开发建设。实验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创新与台湾地区相关机构合作开发建设模式。在编制专项规划时,借鉴境内外先进经验,可以邀请台湾地区规划机构共同参与。 在社会建设方面,《条例(草案)》在实验区普遍性的社会建设范围之外,对建设两岸同胞共同家园方面也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一是推动两岸人员往来便利化,对台湾地区居民及其所有的机动车出入实验区实行更加开放与便利的出入境管理措施;二是鼓励和支持台湾地区居民在实验区创业发展;三是推动实验区内台湾地区学历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采认;四是在教科文卫等领域深化对台交流合作,对引进台湾地区的优质教育资源,推广中华传统文化教育、两岸科技合作交流、两岸民间文化交流、两岸合作兴办医疗卫生设施等方面作出规定;五是借鉴台湾地区的社区治理经验,鼓励台湾居民参与社区治理。 实验区的开发建设离不开有力的法治保障。《条例(草案)》专设“法治保障”一章,旨在建立实验区对台融合发展、对外扩大开放的法律服务平台、探索建立重大事项听证、咨询制度和实验区开发建设创新免责机制。 《条例(草案)》拟规定,实验区管委会的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公开征求区内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设立由两岸相关团体、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咨询顾问机构,对各项重大决策提供咨询;鼓励实验区与台湾地区合作建立法律服务平台,为实验区的民商事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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