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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平潭片区实施方案

2015-04-22 15:22:08  来源:平潭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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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工作,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国家战略,立足于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立足于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为新时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开辟新路径,为优化产业布局、加快产业发展增添新动力,为深化两岸融合、建设共同家园探索新模式,为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二、总体目标

坚持扩大开放与深化改革相结合、培育功能与制度创新相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着力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相适应的新体制。充分发挥两岸合作窗口、国家对外开放窗口的作用,率先推进与台湾地区投资贸易自由化进程,加快形成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新格局。推进两岸共同家园和国际旅游岛建设,在投资贸易和资金人员往来方面实施更加自由便利的措施。

三、实施范围

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实施范围43平方公里,包括3个功能区。

(一)金井湾港口经贸园区16平方公里。北至金井湾大道,南至大山顶,东至北厝路、金井三路,西至海坛海峡。

(二)岚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15平方公里。北至瓦瑶南路,南至麒麟路,东至中原六路,西至坛西大道。

(三)澳前旅游商贸休闲园区12平方公里。北至澳前北路,南至山岐澳,东至坛南湾,西至寨山路。

四、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有效行使省级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依法公开管理权限和运行流程。编制政府权力清单,将法律法规设置及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清单管理。编制政府责任清单,厘清部门主要职责,划分部门权责边界。制定权力运行流程图,明晰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时限、责任人员等要素。

2.实行“一口受理”服务模式。建立健全网上综合审批平台,逐步实现审批和服务信息收集归库、数据共享。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审批标准化、规范化。组建行政审批管理局,对同一审批事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授权行政审批局按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办法实施集中审批。对外资审理、外资项目核准、工商登记、企业代码、税务登记等事项推行“一表申报、一口受理、并联审批”。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号”。

3.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实施商事主体联络地址登记制。试行商事主体名称自助查重、自主选用。推动持台湾地区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到区内注册个体工商户,并放宽其营业范围。探索两岸商事主体资格互认,构建以岚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为基础的信用共管体系。

4.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在开放竞争有序的基础上,鼓励政府通过公平竞争方式购买公共服务产品,将原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资产评估、鉴定、咨询、认证、检验检测等职能逐步交由法律、会计、信用、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服务机构承担。

5.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开展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评级报告试点。构筑以商务诚信为核心,在源头溯源、检验检疫、监管、执法、处罚、先行赔付等方面的全流程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各部门监管数据和信息归集、交换、共享机制。整合执法主体,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综合执法体制。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推动建立专利、商标、版权“三合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逐步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完善风险监控指标,对企业跨境收支进行全面检测评价。探索在区内建立有别于区外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实现对区内金融机构的风险可控。

(二)推进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1.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片区管委会办理。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由片区管委会办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放宽外资准入,先行选择、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及社会服务等领域扩大开放。降低外商投资性公司准入条件。

2.实施境外投资备案制度。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属省级管理权限的由片区管委会负责备案管理。建立对外投资合作“一站式”服务平台。加强境外投资事后管理和服务,建立境外资产和人员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保障体系。支持区内企业和个人使用自有金融资产进行对外直接投资、自由承揽工程,构建跨境个人投资保护制度。

(三)拓展新型贸易方式

1.加快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符合条件的台商在区内试点设立合资或独资企业,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仅限于经营类电子商务),申请可参照内资企业同等条件。关检单位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商品采取便利措施。支持区内银行和支付机构与境外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合作。

2.开展融资租赁。拓展区内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融资渠道,简化涉外业务办理流程。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设立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由福建主管部门准入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与现行内资试点企业同等待遇。开展工程设备、船舶等大型设备保税融资租赁业务,试行承租企业分期缴纳租金,对融资租赁货物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每期租金征收关税和增值税。

3.拓展新型保税业务。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推动企业在区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条件成熟后逐渐推广至区外。支持境内期货交易所根据需要在平潭设立期货交割仓库。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开展以计算机、通信设备、船舶主机、电子模块等高附加值、无污染的境内外维修业务,海关参照保税加工监管模式,依托信息化系统实施管理,推动加工制造向研发及检测、维修等生产链高附加值的前后两端延伸。

(四)推进通关便利化

1.探索两岸通关合作机制。开展两岸货物通关、贸易统计、原产地证书核查、“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等方面合作,推动逐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完善自贸试验区对台小额贸易管理方式。对进口台湾食品农产品,积极探索采信台湾方面的认证认可结果和检测结果。进口台湾部分营养素补充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I类医疗器械、中药材的管理权限下放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托两岸检验检疫数据交换中心,推进对台检验检疫电子证书数据交换核查、检验检测认证结果互认。

2. 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依托电子口岸,全面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进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三个一)”等口岸相关部门“一站式”作业,加强口岸相关部门间信息数据、查验设施设备等资源的共享,打造更高效、更严密的口岸通关模式和监管机制,完善大通关管理体制。

3.创新海关监管模式。推广实施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便利化措施。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简化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品内销手续,促进内销便利化。大力发展转口贸易,放宽海运货物直接运输判定标准等。支持简化入区申报手续,探索以舱单申报替代备案清单作为入区申报方式,试行相关电子数据自动填报。试行企业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助审放、重点稽核的通关征管作业。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建立货物实施状态分类监管模式。简化CE PA、ECFA项下货物进口原产地证书提交需求。

4.创新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推广实施上海自贸试验区检验检疫部分便利化措施。经风险评估合格的台湾熟制肉类产品可从平潭口岸进口。从平潭口岸进口的来自台湾地区的水生动物的检疫审批权下放至福建检验检疫局。试行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制度。对平潭与台湾之间进出口商品原则上不实施检验(除废物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大宗散装货物以及国家另有特别规定的之外),检验检疫部门加强事后监管。推进海西隔检中心建设,争取进境种苗指定口岸、进境大型景观植物特定口岸、国家级进境动物隔离场等资质。

(五)推动航运自由化

1.创新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发挥平潭船籍港政策效应,放宽准入条件,在登记条件、船员配备、登记种类等方面进行创新。简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流程,充分利用现有中资“方便旗”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区内落户登记。简化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船舶进出港海事实行报告制度。

2.扩大航运服务领域开放。放宽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船舶管理企业外资股比限制。推动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平潭口岸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推动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试点海运快件国际和台港澳中转集拼业务。特许台湾航运企业在平潭设立独资或控股企业从事内地与港澳台海上运输、国际海运、船舶代理及船舶管理业务,所属船舶在大陆登记并悬挂五星红旗。

3. 推动两岸车辆往来便利化。落实台湾车辆在闽台之间便利进出政策,推动实施两岸机动车辆互通和驾驶证互认,率先试点台车入岚、积极推动个案闽车入台、简化临时入境车辆牌照手续。在统一部署下,探索研究建立基于疫情信息通报机制下的港对港卫生检疫协作制度,常态下放宽经自贸试验区进出的两岸交通工具检疫监管措施。

(六)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

1.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外汇管理改革创新。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帐户管理体系。支持区内企业、银行从境外借入本外币资金,企业借入的外币资金可结汇使用。推动区内企业开展本外币集中运营管理,降低企业外汇收支规模准入门槛。推动区内企业利用外债比例自律管理政策,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政策。推动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资本金意愿结汇制试点,降低汇率波动风险。推动区内可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为企业、个人办理对外贸易、服务等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结算业务。

2.提升金融服务功能。推动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稳步推进外商投资商业保理、典当行试点。支持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拓展业务范围,为台资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在对台小额贸易市场设立外币兑换机构。推动区内法人银行按有关规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3.扩大两岸金融合作。研究探索区内金融服务业对台资进一步开放,降低证券、基金等台资金融机构准入和业务门槛,适度提高参股比例。推动台湾地区的银行在区内设立的经营性机构一经开业即可经营人民币业务。推动以兴业银行总行等为主体,为平潭重点项目赴台发行宝岛债。推动台资银行总行向区内企业和项目直接发放人民币贷款。推动台湾地区的银行在大陆设立的法人银行在福建省设立的分行,参照大陆关于申请设立支行的规定,申请在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内设立异地支行。推动区内台资法人金融机构在大陆设立分支机构开设绿色通道。

(七)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

对符合条件的台商,投资区内服务行业的资质、门槛要求比照内资企业。在框架协议下,推动台湾建筑、规划、医疗、旅游等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持台湾有关机构颁发的证书,按规定范围在区内开展业务。平潭片区管委会制定相应的从业规范和标准。引进台湾专业人员在区内行政企事业单位等机构任职。探索在区内行政企事业单位等机构任职的台湾同胞试行两岸同等学历、任职资历对接互认,研究探索技能等级对接互认。对台商独资或控股开发的建设项目,借鉴台湾的规划及工程管理体制。推动岚台社会保险等方面对接,将台胞证号管理纳入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范畴,方便台胞办理社会保险、理财业务等。创新合作形式,加强两岸司法合作,推动设立海峡两岸仲裁院,邀请两岸法学家、律师参与组建,吸收优秀台湾籍及外籍人士担任仲裁员。

(八)建设国际旅游岛

1.申报设立国际旅游岛。编制平潭国际旅游岛规划,制定并推动平潭国际旅游岛建设方案获批。推行国际通行的旅游服务标准,加快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开发特色旅游产品,拓展文化体育竞技功能,建设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

2.发展旅游相关的现代服务业。推动设立口岸出境免税店,争取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争取设立进境口岸免税店,扩大旅游购物消费。加快发展会展业,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区内试点举办展览。推动在区内举办涉台经济技术展览会。支持在区内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经营大陆居民出国(境)(不包括赴台湾地区)的团队旅游业务,推动申请成为赴台游组团社的1家以上台资合资旅行社试点经营福建居民赴台湾地区团队旅游业务。支持台湾导游、领队经区内旅游主管部门培训认证后换发证件在平潭执业。支持在区内居住一年以上的持台湾方面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报考导游资格证,并按规定申领导游证后在大陆执业。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内地资本邮轮企业所属“方便旗”邮轮,经批准从事两岸四地邮轮运输。

3.促进人员往来更加便利。采取更加便利两岸商务、政务往来的人员往来措施。为符合条件的大陆居民在平潭异地办理赴台湾旅游出入境业务。研究推动平潭实施部分国家旅游团入境免签政策。支持推动对部分人员实施72小时过境免签证政策。为区内台资企业外籍员工办理就业许可手续提供便利,放宽签证、居留许可有效期限。对区内符合条件的外籍员工,提供入境、过境、停居留便利。

五、机制保障

(一)健全法制制度保障

根据试点内容,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自2015年3月1日起在3年内试行。

(二)完善税收环境

在保留现有综合实验区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建立便捷的税务服务体系,实施税务专业化集中审批,逐步取消前置检查、推行先批后检、检批分离的工作方式。

(三)强化人才保障

完善招才引智体制机制,结合自贸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大力引进一批航运、物流、贸易、旅游等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建设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基地,构建融干部培训、人才培养、继续教育、社区大学等功能于一体的终身教育体系和平台。引进一批两岸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适时启动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举办两岸人才交流合作活动,培育和孵化两岸人才合作项目,加快“人才特区”建设。

(四)评估推广机制

配合省政府和商务部等部委,对试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整体和专项评估,必要时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及时总结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提出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意见,报省政府、国务院批准同意后实施,最大限度发挥试验区的辐射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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