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平潭与台湾地区间道路货物运输暂行管理办法》日前出台,这意味着今后岚台货运车辆可互通运营。对于想从事两岸间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而言,将有具体办法可循。昨日,记者从区交通与建设局获悉,省交通运输厅近日出台《福建平潭与台湾地区间道路货物运输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从事平潭与台湾地区间道路货物运输的具体操作办法。 大陆经营者拟从事两岸间道路货运经营的,需向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两岸间道路货运经营备案表;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三)拟投入运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拟投入运营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物。 台湾地区经营者拟从事两岸间道路货运经营的,向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两岸间道路货运经营备案表; (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的批件及其复印件; (三)台湾地区登记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备案意见,对完成备案的台湾地区经营车辆同时配发《台湾地区车辆大陆(福建平潭)道路运输通行证》。 此外,从事两岸间道路货运经营者应根据相关规定,到公安、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边防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从事两岸间道路货运的大陆经营者,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还要根据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营运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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