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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院长:建议设置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

2015-03-10 15:36:49 张媛文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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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院长:建议设置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

□本报记者张媛文/图

今天,记者从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议案组了解到,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马新岚此次带来“关于设置与平潭综合实验区相适应的法院”的建议。

平潭综合实验区位于台湾海峡中北部,是祖国大陆距台湾本岛最近的地区,具有对台交流合作的独特优势。目前已正式封关运作,成为全国最大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2014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平潭片区成为该试验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正在成长中的综合实验区,亟需配套法治的保障。马新岚建议,把关注点投向该实验区司法服务保障跟进和司法管理体制创新上。

平潭综合实验区是经国家批准开展两岸交流合作综合实验的特殊区域,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作为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等同于设区市的行政职权。

“鉴于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独特区情,亟需司法服务保障的跟进和司法管理体制的创新,保障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序协调发展。”马新岚在建议中写道。

目前,平潭综合实验区仍保留原平潭县人民法院。近年来,平潭县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结案件数年均分别增长10.4%和14.4%,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审结涉台案件658件,也呈上升趋势,平潭的涉台审判工作已成为加强两岸司法交流合作的一个重要窗口。但由于平潭县人民法院仍是基层法院,在平潭未设立中级法院架构的法院,对经平潭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提出上诉的案件,目前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暂时指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

平潭综合实验区作为海峡西岸先行先试的实验区,中央赋予其在涉台、涉外等多个方面比经济特区更加特殊、更加优惠的政策。

设立平潭综合实验区后,台胞数量大幅增加,目前已有近300家台企入驻,涉台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而平潭法院目前的架构及案件管辖等现状,均无法适应加快建设两岸融合实验区的需要。

马新岚建议,设置与平潭综合实验区相适应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同时,积极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与创新。

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采取结构扁平、运作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通过有效的司法服务保障,既保证中央赋予平潭先行先试政策适用的统一性,又有利于充分运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政策优势,调处涉台涉外案件,方便当事人诉讼,真正体现“机制活”,为“两岸同胞共同家园”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本报北京3月9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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