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平潭频道> 要闻滚动 > 正文

因侵吞逾12万元党费 平潭一乡镇组织干事被判刑7年

2015-01-13 10:46:48 刘清华 来源: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快讯(记者刘清华)平潭县流水镇组织干事林海,在负责收缴该镇党委及下辖各支部党费期间,侵吞党费共计12.6万余元。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以犯贪污罪判处林海有期徒刑七年。

据查,林海1977年生,平潭县人,中专文化,原系中共平潭县流水镇委员会组织办干事。法院查明,2008年下半年至2013年,林海担任中共平潭县流水镇委员会组织干事,负责收缴该镇党委及下辖各支部党费工作。期间,林海采取虚构收取党费金额,篡改党费收取凭证存根联与记账联的金额,以及不出具收取党费凭证等手段,侵吞党费共计12.64103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案发后,林海向中共平潭县委组织部退还所侵吞的款项,主动到中共平潭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经手收取的党费12.6410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林海犯罪以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案发后积极退赃,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林海上诉人称,他有投案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已全部退赃,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但是,林海并未提出新的证据。

福州市中院经审理,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更多>>视频现场
更多>>大学城酷图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